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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購房合同預售示範文字大綱

欄目: 購銷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82W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新版購房合同預售示範文字大綱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委託銷售經紀機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型別:【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證號:

出生日期: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型別:【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證號:

出生日期: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1. 出賣人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坐落於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為 ,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 所佔用的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2.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專案核准名稱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預售依據該商品房已由批准預售,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商品房基本情況

1. 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辦公】【商業】【】。

2. 該商品房所在建築物的主體結構為,建築總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

3. 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專案中的【幢】【座】【】單元層號 。房屋竣工後,如房號發生改變,不影響該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4. 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 ,其預測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見附件二。該商品房層高為 米,有個陽臺,其中個陽臺為封閉式,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陽臺是否封閉以規劃設計檔案為準。

第四條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抵押】【未抵押】。

抵押型別: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抵押型別: 抵押人: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於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 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 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記備案或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六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元整)。

2. 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3. 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4. 按照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 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幣種) 元(大寫),該定金於【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

時【抵作】【】商品房價款。

(二) 買受人採取下列第種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 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3. 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買受人應當於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佔全部房價款的 %。餘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向 (貸款機構) 申請貸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三) 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用於本工程建設。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管機構為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為 ,賬號為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八條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種方式

處理:

1. 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 和(2) 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2) 逾期超過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 項中的期限相同) 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該比率不低於第(1) 項中的比率) 的違約金。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條及附件四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九條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 、項所列條件:

1. 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檔案;

2. 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3. ;

4.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商品房相關設施裝置交付條件

(一) 基礎設施裝置

1. 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並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線。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2. 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正式供電, ;

3. 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 ;

4. 燃氣:交付時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城市燃氣管網連線,保證燃氣供應,

5. 電話通訊: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6. 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7. 寬頻網路: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以上第1、2、3項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第4、5、6、7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如果在約定期限內基礎設施裝置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 方式處理:

(1) 以上設施中第1、2、3、4項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第5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元的違約金;第6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元的違約金;第7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元的違約金。出賣人採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於約定交付日後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 。

(二) 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

1. 小區內綠地率 : 年 月 日達到;

2. 小區內非市政道路 : 年 月 日達到;

3. 規劃的車位 、車庫 : 年 月 日達到;

4. 物業服務用房 : 年 月 日達到;

5. 醫療衛生機構 : 年 月 日達到;

6. 幼兒園 : 年 月 日達到;

7. 學校 : 年 月 日達到;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小區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2. 小區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3. 規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4. 物業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5. 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關於本專案內相關設施裝置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十一條交付時間和手續

(一)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 該商品房達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滿前日(不少於10日) 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買受人。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的地點。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九條約定的證明檔案。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者出示的證明檔案不齊全,不能滿足第九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並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三) 查驗房屋

1. 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檔案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2. 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範、標準自查驗次日起日內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再行交付。

(1) 屋面、牆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 燈具、電器等電氣裝置不能正常使用;

3. 查驗該商品房後,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於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二條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一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 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 和(2) 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多於第八條第1(1) 項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低於第八條第1(1) 項中的比率)。

(2) 逾期超過日 (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 項中的期限相同) 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當不低於本條第1(1) 項中的比率) 的違約金。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面積差異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測繪報告,並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資料(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生誤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種方式處理。

1. 根據第六條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 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大於預測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小於預測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 實測套內建築面積-預測套內建築面積

預測套內建築面積×100%

2. 根據第六條按照建築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 的,根據實測建築面積結算房價款;

(2)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建築面積大於預測建築面積時,建築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建築面積小於預測建築面積時,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建築面積誤差比= 實測建築面積-預測建築面積

預測建築面積×100%

(3)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3. 根據第六條按照套計價的,出賣人承諾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該商品房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雙方約定如下: 。

4. 雙方自行約定: 。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規劃變更

(一) 出賣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

雙方簽訂合同後,涉及該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 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覆。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

(一) 雙方簽訂合同後,出賣人按照法定程式變更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下列可能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供熱、採暖方式;

(二) 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覆。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

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同

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商品房質量

(一)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並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 其他質量問題

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質量規範、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發現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2) 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 裝飾裝修及裝置標準

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1) 方式處理(可多選):

(1) 及時更換、修理;

(2)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3) ;

(4) 。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裝置標準的約定見附件六。

(四) 室內空氣質量、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

1.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或建築隔聲情況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由出賣人負責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整改後再次檢測發生的費用仍由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2. 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能措施,並承擔全部費用;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保修責任

(一) 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七。

(二) 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 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 。

(三) 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八條質量擔保

出賣人不按照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承擔相關責任的,由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質量擔保的證明見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

第十九條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一) 出賣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日內】(不超過30日)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並將本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

(二) 有關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其他約定如下: ; 。

第二十條房屋登記

(一) 雙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 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內取得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2. 。

(三) 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管理

(一) 出賣人依法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為 。

(二) 物業服務時間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收費計費方式為【包乾制】【酬金制】【】 。物業服務費為 元/月· 平方米(建築面積)。

(四) 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並承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出賣人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承接查驗的備案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五)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該商品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見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 買受人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 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 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2. 該商品房所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3. 。

(三) 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 規劃的車位、車庫: ;

2. 會所: ;

3. 。

第二十三條稅費

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相應部門繳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生的稅費。因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導致買受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增加的稅收負擔,由 承擔。

第二十四條銷售和使用承諾

1. 出賣人承諾不採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2. 出賣人承諾按照規劃用途進行建設和出售,不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使用性質,並按照規劃用途辦理房屋登記。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3. 出賣人承諾對商品房的銷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規劃屬於買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處分。

4. 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十。

5. 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築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6. 。

7. 。

第二十五條送達

出賣人和買受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檔案,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的,應在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資訊保護

出賣人對買受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出賣人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買受人資訊,或將買受人資訊用於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協會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八條 補充協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一)。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頁,一式份,其中出賣人份,買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