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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協議範本

欄目: 購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46W

婚前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購房合同是夫妻婚前最常見的協議之一。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婚前購房協議相關範本。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婚前購房協議範本

婚前購房協議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住址: 住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甲方於 年 月 日以個人名義採取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商品住宅一套,建築面積 平方米,總價款 元。現甲、乙雙方因情投意合而生活在一起,為避免紛爭,愛情永固,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出資 元,一併作為該套房屋首付款。

二、房屋裝修費用 元由乙方負責,剩餘 裝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三、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水、電、煤氣及物業管理費等各項生活開支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四、房屋按揭月供款每月 元,在共同生活期間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乙方於 年 月開始付款。

五、雙方領取結婚證時,該房產自動轉化為甲乙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約定該房產由雙方按一定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權,或約定仍作為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六、若甲、乙雙方不幸分手,該套房產仍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應將乙方已承擔的全部費用,包括首付款、裝修款、月供款償還給乙方(或按一定比例償還給乙方)。該房屋發生增值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實際投入的資金比例向乙方支付增值收益。

七、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該套房屋以低於購置價的標準對外出售,否則甲方除應償還乙方的已付款項外,並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婚前訂協議在離婚時候可以免糾紛: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傳統婚戀觀的改變。過去由於社會生產力的落後,物質生活的貧乏,思想認識的侷限等諸多原因,戀愛雙方大多數以"過日子"作為擇偶的目的。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物質生活的日益豐富,思想認知度的提升,愛戀雙方的婚戀觀也隨之發生變化。新的婚戀觀讓戀愛雙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的一致外,更多的是事業的發展和個性的解放、以及雙方經濟地位的平等。戀愛雙方已不再看重對方婚前財產多寡,而將婚後共築愛巢,作為共同甜蜜的事業,那麼雙方選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順理成章了。

(二)《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前財產現實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經濟收入的提高,公民的個人財產和積累也有顯著的增長。大多數婚戀雙方都擁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別是部分白領及高收入職業者,甚至民營企業的企業家,除擁有可觀的存款、別墅、轎車等高消費性個人財產外,還擁有公司、企業等事業型個人財產。這些戀愛雙方在婚前通過各自的勞動而擁有的財產,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方式加以明確,這不但體現了男女雙方婚姻中財產關係的平等,也有利於婚後各自事業在原有軌道上持續發展。

(三)《婚前財產協議》是再婚家庭更加和睦的需要。婚變和喪偶都會造成一個家庭的破裂和不幸,一個個體的痛苦和悲愴。但是生活還要繼續,在不斷調整自我的過程中,去找尋新的生活。再婚,對於大多數婚變或喪偶者來說,是不可迴避的。多數中老人對再婚都抱有美好的願望,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然而許多時候,老人還沒有來得及享受天倫之樂,諸多的矛盾就逐漸暴露出來,特別是當一方老人健康出現危機時,雙方子女首先想到的共同問題不是積極為老人治病,而是遺產問題,有的甚至逼迫病危的老人離婚。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解決再婚老年人的財產問題,成了維護老年婚姻的有力措施。做婚前財產公正,既解除了子女的後顧之憂,也杜絕了別人利用婚姻騙財的不良企圖,使雙方子女都能輕鬆地相處,兩位老人安度晚年。可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樣不但為再婚雙方增加了理解和感情,也讓彼此與子女間的關係更加融洽、和睦。

(四)《婚前財產協議》是預防"以婚為媒,圖謀財產"的有效方法。婚姻是神聖的,真誠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雖然多數戀人把愛情看得高於生命,但也有極少數謀情謀財之徒也不可小視。他們明白圖財先迷人的邪道,在征服感情的同時,盤算的是對方的財產和腰包,這種人婚姻的目的是通過"聯姻",使自己成為配偶財產的享用者和所有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約定婚前財產歸"戀愛"雙方各自所有,這樣可阻斷某些想通過婚姻來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勞而獲者的美夢,淨化婚姻這片神聖的天地,從而維護戀愛雙方的財產權益。

婚前財產公證有什麼好處?

首先,婚前財產公證使夫妻財產產權明晰,避免糾紛產生。《物權法》的頒佈,讓人們對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了更深的認識,對財產產權劃分尤其關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還有不少的財產糾紛。就拿房產為例,房產產權的歸屬問題《物權法》中已有明文規定:即不動產產權權屬以不動產登記證為準,但是現實卻不像法律中來的那麼明白。比如說:戀愛中的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房,但產權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產生糾紛房產歸誰呢?又如,夫妻雙方婚前一方出資購買婚房,婚後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又歸誰呢?再如,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分別出資買房,兒女一旦感情出現問題,所買的房屋又該怎麼分?如此紛繁複雜的產權糾紛該怎樣處理呢?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失為一個上上策,婚前夫妻雙方進行財產公證,明確財產產權歸屬,一旦感情出現問題就可依據協議進行分割財產,避免糾紛產生。

其次,預防功利婚姻。男女雙方中如有一方十分富有,為防範另一方為了家產和自己結婚,可在結婚之前進行財產公證,這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後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再次,消除再婚者的顧慮。對於再婚者,尤其是有兒女的老年再婚者來說,選擇婚前財產公證不失為保護自己和穩定家庭關係的一種策略。畢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財產歸屬沒有明確,婚姻不可能順利。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上看,如果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受結婚影響,不少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最後,可以減少訴訟風險。隨著社會的發展,因離婚而產生的婚姻財產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範圍和產權歸屬、如何取得訴訟證據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這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而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將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進行確定、明晰,即便日後真的產生糾紛、發生訴訟,婚前財產公證書便可以起到一份證據的作用,減少因一方舉證不能而產生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