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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服務合同(精選4篇)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59W

保全服務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保全服務合同(精選4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同意就系統保全服務合同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 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

為維護雙方權益,乙方應向甲方解說本合同的主要條款、乙方因執行本合同保全業務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後,雙方才開始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保全服務期間

本合同的保全服務期間為________年____個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統與器材的裝置施工期間為_______日,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開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務期間,自乙方的書面“保全服務通報”所定防護服務開始日起算。

第三條 保全服務的標的物及範圍

一、標的物名稱:

二、地址:

三、範圍:如附圖紅線標示內區域。

第四條 保全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種保全服務。

二、乙方就各項安全配合防範注意事項,須對甲方盡告知說明的義務。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員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祕密事項,不得洩漏。

第五條 保全服備作業

一、乙方提供 口專線 口電話線 保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所需的器材裝置,並負責設計完成安裝。

二、本系統的功能為乙方在防護時間內,運用計算機或其他裝置監視本系統的反應,在偵知有人或異物等侵入防護區域時,及時發出異常或警示訊號,並立即派員前往標的物現場查勘。如確屬有人或異物等人侵,即一面監視現場,一面通報公安機關與甲方會同處理。

三、為維護標的物安全,履行防護服務的義務,乙方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每__________個月至少於通知甲方後,依約定時間派員檢查標的物安全狀況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二)每__________個月至少派遣巡邏車輛巡視標的物環境_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三)乙方應對甲方的保全系統運作,自裝設開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個月於會同甲方後做定期檢修測試與保養,以維護運作正常。

第六條 傳訊方式

由甲方委由乙方向電信公司申請架設專線一條提供一般電話線,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作為本系統由標的物連線乙方管制中心間的自動傳遞警訊的路線。

第七條 防護時間

一、本系統的防護時間為: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對甲方標的物的防護時間以甲方設定時間為準。防護時間開始時甲方將本系統予以“設定”,將防護責任移交乙方,至防護時間結束時,解除本系統的設定,由甲方將防護責任收回自行負責。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長或縮短防護時間,或需將本系統予以連續設定或不設定,應於事前通知乙方。

四、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而有延後設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後設定時間超過______小時(不得超過2小時),提前解除時間超過30分鐘的,乙方應向甲方查詢。

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乙方不負責向甲方查詢。

第八條 保全系統與器材的歸屬及修復事宜

一、保全系統與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權歸屬乙方。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變在標的物內裝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繕等原因需移動器材的,甲方應於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辦理完成後,甲方應給付經雙方約定的拆遷與改裝費用。

三、本系統器材的損壞失靈,由乙方免費修理。但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所致的,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本合同服務期間屆滿或終止後,甲方允許乙方進入標的物內拆回保全器材,無正當理由,甲方不得拒絕。但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蹤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會同當地的村(裡、鄰)長進入甲方標的物內,拆回屬於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條 緊急處置

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義務,甲方授予必要的許可權,並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複製該鑰匙。

在防護時間內,乙方於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除即為緊急處置外,並即通報警方及甲方會同處理。

甲方未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護時間內,乙方在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應即通知甲方緊急聯絡人及警方到場共同進人檢視標的物,其情況緊迫的,乙方可採取必要方法進入標的物併為緊急處置。前兩款情形,乙方應於事後將處理狀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 協助義務

一、為乙方設計與安裝保全器材的需要範圍內,甲方應依乙方的請求提供必要資料。

二、甲方應協調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遇有緊急情況,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必須於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員到達時立即開門,以便保全人員進入作緊急處理。

三、凡裝有緊急通報器者,如須試驗機器效能,甲方應先通知乙方,並須在約定時間內試驗。如因誤觸緊急通報器,而致乙方出動勤務時,甲方應按乙方出勤狀況酌付出勤費______元(最高額不得超過______元)。但甲方無過失的,己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甲方於設定本系統前,應確實檢查標的物內是否暗藏人員。

五、甲方知悉或發現停電、停話或修理電話等通知或徵狀時,應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統無法設定時,甲方應速與乙方聯絡,乙方應即派員前往檢修。

七、甲方或甲方緊急聯絡人接獲乙方緊急電話通知後,應立即趕往標的物現場,確認狀況及會同清查有無財物損失。

八、甲方如須遲延離開標的物時,應儘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緊急聯絡人、電話號碼及標的物門鎖,如有變更,應儘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

乙方就本合同防護時間以內,因本系統設計錯誤、器材或裝置失靈、人員失誤或洩漏祕密,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的義務,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依前款規定負損害賠償的,以甲方因被盜所受的財物損失為原則,並以金錢賠償為限。但原物尋獲時,甲方可退還所受的賠償金取回原物。

甲方應在損害事故發生(發現)時起______小時內報警處理,並於______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機關受理案件證明檔案及附客戶損失清單(記載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

為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甲方應提供有關賬冊、憑證及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請求方式

乙方因前條第一款所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甲方於損害發生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申報損失,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元的範圍內,由乙方依據甲方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二、甲方主張其損害逾前項金額的,在甲方舉證證明其損失財物的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後,由乙方按甲方的實際損害負賠償責任,其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但其損失財物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的,其賠償標準如下:

1.金錢放入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元。

2.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每件價值在人民幣 元以上的,放入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元,其未放入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元。

前款第二項情形,甲方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三條 投保責任險

乙方應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有關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保險證明單影本並作為乙方應交付甲方檔案之一。

第十四條 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戰爭、暴動、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損失的,但因乙方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護區域外或防護時間以外,所發生的損失。

三、乙方於案發當時立即捕獲主要暴徒竊犯送公安機關法辦的。

四、甲方將部分割槽域解除防護(旁路),而非因系統設計錯誤,

並能證明與損害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並經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自行改裝、拆遷、破壞本系統上的有關器材、線路,造成本系統未能依原設計偵測或傳訊。

六、甲方改變標的物所屬門窗、牆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變更設計或更換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變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議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發生債務糾紛,乙方已盡防範義務並報警處理,仍無法阻止債權人強行搬走的財物損失。

第十五條 過失相抵

乙方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

二、甲方未交鑰匙給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員在事故發生時,雖已及時趕至現場,但無法及時進入檢查捕賊的。

第十六條 電訊不能傳遞的處理

因電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電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統電訊不能傳遞,在設專線的情況下,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在使用電話線的情況下,在定測時間_____內發現電訊不能傳遞的,應在發現時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對因此所生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未採取必要的協力義務,而乙方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因此所生損害乙方免責。

因電訊不能傳遞或其他情形,無法通知甲方時,或在定測時間前發生的損害,乙方就此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對甲方因此所受損害,每一事故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賠償不超過人民幣______元。

第十七條 保證金

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提供人民幣______元(不得超過每月保全費用之兩倍)作為保證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證金於本合同期滿服務終止時,應由乙方在(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同時,原數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八條 保全費用

自乙方“保全服務通報”所定的防護開始日起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人民幣______元(內含服務費______元、專線月租金——元及營業稅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個月為一期,

口於每期開始前_______日內

口於每期屆滿前_______日內,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口由甲方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繳人乙方所指定的賬戶

口由乙方派員前來收取

口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保全費用的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費用可以經雙方書面同意作適當調整:

一、自乙方開始服務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價重大變動的。

二、因擴大、縮小保全防護範圍的。

第二十條 施工費用

本系統第一次設計、器材及施工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嗣後如有必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前二款所需費用及合同終止後的拆除費用,應由乙方開列明細表,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施工。

乙方應於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甲方並應配合辦理。

第二十一條 續約

本合同期滿一個月前

口甲乙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

口乙方應通知甲方合同期滿,並獲得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以後亦同。

第二十二條 暫停服務

在本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暫停服務,在通知到達時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暫停服務期間的服務費,但專線費用仍由甲方負擔,乙方應代甲方繳交。

暫停服務期間累計超過_______日者,乙方可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暫停服務,應於恢復服務期間,按暫停日數延長本合同的執行,以抵補中斷的時日。

第二十三條 甲方終止合同

甲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在通知到達乙方後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者,在通知到達乙方後30日生效。甲方亦可支付上述預告期間的服務費,實時終止本合同。

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合同者,應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應收保全費用與終止前已收費用的差額),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應將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連伺保證金,在終止日起算10日內返還,拆除器材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以書面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乙方後生效。乙方應於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務費用及保證金,並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如受有損害,並可依本合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 乙方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違約事由的。

二、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空襲;爆炸、戰爭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對甲方繼續提供防護服務的。

三、甲方積欠第18條應繳的費用,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催收仍未於7日內繳費,而無正當理由者,乙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停止服務,並拆回所裝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當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生效。依前款第四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達甲方後30日生效。

乙方依前兩款終止合同時,應在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及保證金,並在終止日起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器材而終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證金抵償損害,如有不足並可另行求償。

第二十五條 其他協議事項

一、本合同書後附的裝置器材數量表、保全系統設計圖、保全系統開通時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務通報”及其他相關附件或協議書,均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如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而無法送達時,即以緊急聯絡人為代收人。

第二十六條 訴訟管轄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法規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本合同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並各執一份正本,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保全服務合同 篇2

保全服務消費者: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保全服務提供者名稱: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係統保全服務合同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 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

為維護雙方權益,乙方應向甲方解說本合同的主要條款、乙方因執行本合同保全業務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後,雙方才開始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保全服務期間

本合同的保全服務期間為________年____個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統與器材的裝置施工期間為_______日,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開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務期間,自乙方的書面“保全服務通報”所定防護服務開始日起算。

第三條 保全服務的標的物及範圍

一、標的物名稱:

二、地址:

三、範圍:如附圖紅線標示內區域。

第四條 保全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種保全服務。

二、乙方就各項安全配合防範注意事項,須對甲方盡告知說明的義務。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員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祕密事項,不得洩漏。

第五條 保全服備作業

一、乙方提供 口專線 口電話線 保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所需的器材裝置,並負責設計完成安裝。

二、本系統的功能為乙方在防護時間內,運用計算機或其他裝置監視本系統的反應,在偵知有人或異物等侵人防護區域時,及時發出異常或警示訊號,並立即派員前往標的物現場查勘。如確屬有人或異物等人侵,即一面監視現場,一面通報公安機關與甲方會同處理。

三、為維護標的物安全,履行防護服務的義務,乙方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每__________個月至少於通知甲方後,依約定時間派員檢查標的物安全狀況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二)每__________個月至少派遣巡邏車輛巡視標的物環境_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三)乙方應對甲方的保全系統運作,自裝設開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個月於會同甲方後做定期檢修測試與保養,以維護運作正常。

第六條 傳訊方式

由甲方口委由乙方向電信公司申請架設專線一條口提供一般電話線,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作為本系統由標的物連線乙方管制中心間的自動傳遞警訊的路線。

第七條 防護時間

一、本系統的防護時間如附表。

二、乙方對甲方標的物的防護時間以甲方設定時間為準。防護時間開始時甲方將本系統予以“設定”,將防護責任移交乙方,至防護時間結束時,解除本系統的設定,由甲方將防護責任收回自行負責。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長或縮短防護時間,或需將本系統予以連續設定或不設定,應於事前通知乙方。

四、口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而有延後設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後設定時間超過______小時(不得超過2小時),提前解除時間超過30分鐘的,乙方應向甲方查詢。

口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乙方不負責向甲方查詢。

第八條 保全系統與器材的歸屬及修復事宜

一、保全系統與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權歸屬乙方。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變在標的物內裝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繕等原因需移動器材的,甲方應於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辦理完成後,甲方應給付經雙方約定的拆遷與改裝費用。

三、本系統器材的損壞失靈,由乙方免費修理。但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所致的,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本合同服務期間屆滿或終止後,甲方允許乙方進人標的物內拆回保全器材,無正當理由,甲方不得拒絕。但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蹤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會同當地的村(裡、鄰)長進入甲方標的物內,拆回屬於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條 緊急處置

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義務,甲方授予必要的許可權,並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複製該鑰匙。

在防護時間內,乙方於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除即為緊急處置外,並即通報警方及甲方會同處理。

甲方未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護時間內,乙方在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應即通知甲方緊急聯絡人及警方到場共同進人檢視標的物,其情況緊迫的,乙方可採取必要方法進入標的物併為緊急處置。前兩款情形,乙方應於事後將處理狀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 協力義務

一、為乙方設計與安裝保全器材的需要範圍內,甲方應依乙方的請求提供必要資料。

二、甲方應協調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遇有緊急情況,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必須於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員到達時立即開門,以便保全人員進入作緊急處理。

三、凡裝有緊急通報器者,如須試驗機器效能,甲方應先通知乙方,並須在約定時間內試驗。如因誤觸緊急通報器,而致乙方出動勤務時,甲方應按乙方出勤狀況酌付出勤費______元(最高額不得超過______元)。但甲方無過失的,己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甲方於設定本系統前,應確實檢查標的物內是否暗藏人員。

五、甲方知悉或發現停電、停話或修理電話等通知或徵狀時,應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統無法設定時,甲方應速與乙方聯絡,乙方應即派員前往檢修。

七、甲方或甲方緊急聯絡人接獲乙方緊急電話通知後,應立即趕往標的物現場,確認狀況及會同清查有無財物損失。

八、甲方如須遲延離開標的物時,應儘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緊急聯絡人、電話號碼及標的物門鎖,如有變更,應儘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

乙方就本合同防護時間以內,因本系統設計錯誤、器材或裝置失靈、人員失誤或洩漏祕密,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的義務,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依前款規定負損害賠償的,以甲方因被盜所受的財物損失為原則,並以金錢賠償為限。但原物尋獲時,甲方可退還所受的賠償金卜取回原物。

甲方應在損害事故發生(發現)時起______小肘內報警處理,並於______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機關受理案件證明檔案及附客戶損失清單(記載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

為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甲方應提供有關賬冊、憑證及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請求方式

乙方因前條第一款所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甲方於損害發生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申報損失,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元的範圍內,由乙方依據甲方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二、甲方主張其損害逾前項金額的,在甲方舉證證明其損失財物的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後,由乙方按甲方的實際損害負賠償責任,其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但其損失財物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的,其賠償標準如下:

1.金錢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元。

2.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每件價值在人民幣一元以上的,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保險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元。

前款第二項情形,甲方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三條 投保責任險

乙方應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有關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保險證明單影本並作為乙方應交付甲方檔案之一。

第十四條 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戰爭、暴動、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損失的,但因乙方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護區域外或防護時間以外,所發生的損失。

三、乙方於案發當時立即捕獲主要暴徒竊犯送公安機關法辦的。

四、甲方將部分割槽域解除防護(旁路),而非因系統設計錯誤,

並能證明與損害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並經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自行改裝、拆遷、破壞本系統上的有關器材、線路,造成本系統未能依原設計偵測或傳訊。

六、甲方改變標的物所屬門窗、牆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變更設計或更換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變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議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發生債務糾紛,乙方已盡防範義務並報警處理,仍無法阻止債權人強行搬走的財物損失。

第十五條 過失相抵

乙方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

二、甲方未交鑰匙給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員在事故發生時,雖已及時趕至現場,但無法及時進入檢查捕賊的。

第十六條 電訊不能傳遞的處理

因電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電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統電訊不能傳遞,在設專線的情況下,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在使用電話線的情況下,在定測時間_____內發現電訊不能傳遞的,應在發現時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對因此所生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未採取必要的協力義務,而乙方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因此所生損害乙方免責。

因電訊不能傳遞或其他情形,無法通知甲方時,或在定測時間前發生的損害,乙方就此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對甲方因此所受損害,每一事故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賠償不超過人民幣______元。

第十七條 保證金

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提供人民幣______元(不得超過每月保全費用之兩倍)作為保證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證金於本合同期滿服務終止時,應由乙方在(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同時,原數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八條 保全費用

自乙方“保全服務通報”所定的防護開始日起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人民幣______元(內含服務費______元、專線月租金——元及營業稅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個月為一期,

口於每期開始前_______日內

口於每期屆滿前_______日內,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口由甲方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繳人乙方所指定的賬戶

口由乙方派員前來收取

口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保全費用的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費用可以經雙方書面同意作適當調整:

一、自乙方開始服務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價重大變動的。

二、因擴大、縮小保全防護範圍的。

第二十條 施工費用

本系統第一次設計、器材及施工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嗣後如有必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前二款所需費用及合同終止後的拆除費用,應由乙方開列明細表,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施工。

乙方應於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甲方並應配合辦理。

第二十一條 續約

本合同期滿一個月前

口甲乙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

口乙方應通知甲方合同期滿,並獲得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以後亦同。

第二十二條 暫停服務

在本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暫停服務,在通知到達時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暫停服務期間的服務費,但專線費用仍由甲方負擔,乙方應代甲方繳交。

暫停服務期間累計超過_______日者,乙方可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暫停服務,應於恢復服務期間,按暫停日數延長本合同的執行,以抵補中斷的時日。

第二十三條 甲方終止合同

甲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在通知到達乙方後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者,在通知到達乙方後30日生效。甲方亦可支付上述預告期間的服務費,實時終止本合同。

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合同者,應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應收保全費用與終止前已收費用的差額),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應將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連伺保證金,在終止日起算10日內返還,拆除器材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以書面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乙方後生效。乙方應於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務費用及保證金,並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如受有損害,並可依本合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 乙方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違約事由的。

二、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空襲;爆炸、戰爭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對甲方繼續提供防護服務的。

三、甲方積欠第18條應繳的費用,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催收仍未於7日內繳費,而無正當理由者,乙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停止服務,並拆回所裝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當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生效。依前款第四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達甲方後30日生效。

乙方依前兩款終止合同時,應在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及保證金,並在終止日起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器材而終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證金抵償損害,如有不足並可另行求償。

第二十五條 其他協議事項

一、本合同書後附的裝置器材數量表、保全系統設計圖、保全系統開通時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務通報”及其他相關附件或協議書,均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如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而無法送達時,即以緊急聯絡人為代收人。

第二十六條 訴訟管轄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法規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本合同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並各執一份正本,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全服務合同 篇3

系統保全服務消費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系統保全服務提供者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係統保全服務合同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

為維護雙方權益,乙方應向甲方解說本合同的主要條款、乙方因執行本合同保全業務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後,雙方才開始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保全服務期間

本合同的保全服務期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統與器材的裝置施工期間為_________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務期間,自乙方的書面“保全服務通報”所定防護服務開始日起算。

第三條?保全服務的標的物及範圍

一、標的物名稱:_________

二、地址:_________

三、範圍:如附圖紅線標示內區域。

第四條?保全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種保全服務。

二、乙方就各項安全配合防範注意事項,須對甲方盡告知說明的義務。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員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祕密事項,不得洩漏。

第五條?保全服務作業

一、乙方提供□專線□電話線保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所需的器材裝置,並負責設計完成安裝。

二、本系統的功能為乙方在防護時間內,運用計算機或其他裝置監視本系統的反應,在偵知有人或異物等侵入防護區域時,及時發出異常或警示訊號,並立即派員前往標的物現場查勘。如確屬有人或異物等人侵,即一面監視現場,一面通報公安機關與甲方會同處理。

三、為維護標的物安全,履行防護服務的義務,乙方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每_________個月至少於通知甲方後,依約定時間派員檢查標的物安全狀況____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二)每_________個月至少派遣巡邏_____巡視標的物環境____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三)乙方應對甲方的保全系統運作,自裝設開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____個月於會同甲方後做定期檢修測試與保養,以維護運作正常。

第六條?傳訊方式

由甲方□委託乙方向電信公司申請架設專線一條□提供一般電話線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作為本系統由標的物連線乙方管制中心間的自動傳遞警訊的路線。

第七條?防護時間

一、本系統的防護時間如附表。

二、乙方對甲方標的物的防護時間以甲方設定時間為準。防護時間開始時甲方將本系統予以“設定”,將防護責任移交乙方,至防護時間結束時,解除本系統的設定,由甲方將防護責任收回自行負責。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長或縮短防護時間,或需將本系統予以連續設定或不設定,應於事前通知乙方。

四、

□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而有延後設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後設定時間超過_________小時(不得超過2小時),提前解除時間超過30分鐘的,乙方應向甲方查詢。

□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乙方不負責向甲方查詢。

第八條?保全系統與器材的歸屬及修復事宜

一、保全系統與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權歸屬乙方。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變在標的物內裝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繕等原因需移動器材的,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辦理完成後,甲方應給付經雙方約定的拆遷與改裝費用。

四、本合同服務期間屆滿或終止後,甲方允許乙方進入標的物內拆回保全器材,無正當理由,甲方不得拒絕。但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蹤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會同當地的村(裡、鄰)長進入甲方標的物內,拆回屬於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條?緊急處置

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義務,甲方授予必要的許可權,並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複製該鑰匙。

在防護時間內,乙方於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除即為緊急處置外,並即通報警方及甲方會同處理。

甲方未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護時間內,乙方在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應即通知甲方緊急聯絡人及警方到場共同進入檢視標的物,其情況緊迫的,乙方可採取必要方法進入標的物併為緊急處置。

前兩款情形,乙方應於事後將處理狀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協力義務

一、為乙方設計與安裝保全器材的需要範圍內,甲方應依乙方的請求提供必要資料。

二、甲方應協調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遇有緊急情況,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必須於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員到達時立即開門,以便保全人員進入作緊急處理。

三、凡裝有緊急通報器者,如須試驗機器效能,甲方應先通知乙方,並須在約定時間內試驗。如因誤觸緊急通報器,而致乙方出動勤務時,甲方應按乙方出勤狀況酌付出勤費_________元(最高額不得超過_________元)。但甲方無過失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甲方於設定本系統前,應確實檢查標的物內是否暗_____員。

五、甲方知悉或發現停電、停話或修理電話等通知或徵狀時,應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統無法設定時,甲方應速與乙方聯絡,乙方應即派員前往檢修。

七、甲方或甲方緊急聯絡人接獲乙方緊急電話通知後,應立即趕往標的物現場,確認狀況及會同清查有無財物損失。

八、甲方如須遲延離開標的物時,應儘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緊急聯絡人、電話號碼及標的物門鎖,如有變更,應儘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乙方就本合同防護時間以內,因本系統設計錯誤、器材或裝置失靈、人員失誤或洩漏祕密,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的義務,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依前款規定負損害賠償的,以甲方因被盜所受的財物損失為原則,並以金錢賠償為限。但原物尋獲時,甲方可退還所受的賠償金,取回原物。

甲方應在損害事故發生(發現)時起_________小時內報警處理,並於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機關受理案件證明檔案及附客戶損失清單(記載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

為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甲方應提供有關賬冊、憑證及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請求方式

乙方因前條第一款所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甲方於損害發生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申報損失,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範圍內,由乙方依據甲方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二、甲方主張其損害逾前項金額的,在甲方舉證證明其損失財物的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後,由乙方按甲方的實際損害負賠償責任,其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但其損失財物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的,其賠償標準如下:

(一)金錢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每件價值在人民幣_________元以上的,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

前款第二項情形,甲方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三條?投保責任險

乙方應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有關_____公司投保責任_____,_____證明單影本並作為乙方應交付甲方檔案之一。

第十四條?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戰爭、_____、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損失的,但因乙方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護區域外或防護時間以外,所發生的損失

三、乙方於案發當時立即捕獲主要暴徒竊犯送公安機關法辦的。

四、甲方將部分割槽域解除防護(旁路),而非因系統設計錯誤,並能證明與損害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並經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自行改裝、拆遷、破壞本系統上的有關器材、線路,造成本系統未能依原設計偵測或傳訊。

六、甲方改變標的物所屬門窗、牆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變更設計或更換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變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議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發生債務糾紛,乙方已盡防範義務並報警處理,仍無法阻止債權人強行搬走的財物損失。

第十五條?過失相抵

乙方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

二、甲方未交鑰匙給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員在事故發生時,雖已及時趕至現場,但無法及時進入檢查捕賊的。

第十六條?電訊不能傳遞的處理

因電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電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統電訊不能傳遞,在設專線的情況下,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在使用電話線的情況下,在定測時間_________內發現電訊不能傳遞的,應在發現時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對因此所生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未採取必要的協力義務,而乙方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因此所生損害乙方免責。

因電訊不能傳遞或其他情形,無法通知甲方時,或在定測時間前發生的損害,乙方就此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對甲方因此所受損害,每一事故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賠償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七條?保證金

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提供人民幣_________元(不得超過每月保全費用之兩倍)作為保證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證金於本合同期滿服務終止時,應由乙方在(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同時,原數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八條?保全費用

自乙方“保全服務通報”所定的防護開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內含服務費元、專線月租金_________元及營業稅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個月為一期,

□於每期開始前_________日內

□於每期屆滿前_________日內,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由甲方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繳人乙方所指定的賬戶;□由乙方派員前來收取;□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保全費用的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費用可以經雙方書面同意作適當調整:

一、自乙方開始服務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價重大變動的。

二、因擴大、縮小保全防護範圍的。

第二十條?施工費用

本系統第一次設計、器材及施工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嗣後如有必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前二款所需費用及合同終止後的拆除費用,應由乙方開列明細表,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施工。

乙方應於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甲方並應配合辦理。

第二十一條?續約

本合同期滿一個月前

□甲乙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

□乙方應通知甲方合同期滿,並獲得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以後亦同。

第二十二條?暫停服務

在本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暫停服務,在通知到達時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暫停服務期間的服務費,但專線費用仍由甲方負擔,乙方應代甲方繳交。

暫停服務期間累計超過_________日者,乙方可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暫停服務,應於恢復服務期間,按暫停日數延長本合同的執行,以抵補中斷的時日。

第二十三條?甲方終止合同

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合同者,應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應收保全費用與終止前已_____用的差額),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應將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連同保證金,在終止日起算10日內返還,拆除器材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以書面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乙方後生效。乙方應於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務費用及保證金,並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如受有損害,並可依本合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乙方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違約事由的。

二、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空襲、爆炸、戰爭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對甲方繼續提供防護服務的。

三、甲方積欠第18條應繳的費用,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催收仍未於7日內繳費,而無正當理由者,乙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停止服務,並拆回所裝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當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生效。依前款第四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達甲方後30日生效。

乙方依前兩款終止合同時,應在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及保證金,並在終止日起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器材而終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證金抵償損害,如有不足並可另行求償。

第二十五條?其他協議事項

一、本合同書後附的裝置器材數量表、保全系統設計圖、保全系統開通時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務通報”及其他相關附件或協議書,均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如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而無法送達時,即以緊急聯絡人為代收人。

第二十六條?訴訟管轄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法規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本合同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並各執一份正本,以資信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全服務合同 篇4

系統保全服務合同

系統保全服務消費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系統保全服務提供者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係統保全服務合同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

為維護雙方權益,乙方應向甲方解說本合同的主要條款、乙方因執行本合同保全業務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後,雙方才開始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保全服務期間

本合同的保全服務期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統與器材的裝置施工期間為_________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務期間,自乙方的書面“保全服務通報”所定防護服務開始日起算。

第三條?保全服務的標的物及範圍

一、標的物名稱:_________

二、地址:_________

三、範圍:如附圖紅線標示內區域。

第四條?保全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種保全服務。

二、乙方就各項安全配合防範注意事項,須對甲方盡告知說明的義務。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員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祕密事項,不得洩漏。

第五條?保全服務作業

一、乙方提供專線電話線保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所需的器材裝置,並負責設計完成安裝。

二、本系統的功能為乙方在防護時間內,運用計算機或其他裝置監視本系統的反應,在偵知有人或異物等侵入防護區域時,及時發出異常或警示訊號,並立即派員前往標的物現場查勘。如確屬有人或異物等人侵,即一面監視現場,一面通報公安機關與甲方會同處理。

三、為維護標的物安全,履行防護服務的義務,乙方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每_________個月至少於通知甲方後,依約定時間派員檢查標的物安全狀況____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二)每_________個月至少派遣巡邏_____巡視標的物環境_________次,並提供有關建議。

(三)乙方應對甲方的保全系統運作,自裝設開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____個月於會同甲方後做定期檢修測試與保養,以維護運作正常。

第六條?傳訊方式

由甲方委託乙方向電信公司申請架設專線一條提供一般電話線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作為本系統由標的物連線乙方管制中心間的自動傳遞警訊的路線。

第七條?防護時間

一、本系統的防護時間如附表。

二、乙方對甲方標的物的防護時間以甲方設定時間為準。防護時間開始時甲方將本系統予以“設定”,將防護責任移交乙方,至防護時間結束時,解除本系統的設定,由甲方將防護責任收回自行負責。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長或縮短防護時間,或需將本系統予以連續設定或不設定,應於事前通知乙方。

四、

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而有延後設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後設定時間超過_________小時(不得超過2小時),提前解除時間超過30分鐘的,乙方應向甲方查詢。

甲方未在約定的起訖時間將本系統予以設定或解除,乙方不負責向甲方查詢。

第八條?保全系統與器材的歸屬及修復事宜

一、保全系統與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權歸屬乙方。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變在標的物內裝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繕等原因需移動器材的,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辦理完成後,甲方應給付經雙方約定的拆遷與改裝費用。

四、本合同服務期間屆滿或終止後,甲方允許乙方進入標的物內拆回保全器材,無正當理由,甲方不得拒絕。但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蹤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會同當地的村(裡、鄰)長進入甲方標的物內,拆回屬於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條?緊急處置

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義務,甲方授予必要的許可權,並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複製該鑰匙。

在防護時間內,乙方於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除即為緊急處置外,並即通報警方及甲方會同處理。

甲方未將標的物有關房門鑰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護時間內,乙方在防護區域內有事故發生時,應即通知甲方緊急聯絡人及警方到場共同進入檢視標的物,其情況緊迫的,乙方可採取必要方法進入標的物併為緊急處置。

前兩款情形,乙方應於事後將處理狀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協力義務

一、為乙方設計與安裝保全器材的需要範圍內,甲方應依乙方的請求提供必要資料。

二、甲方應協調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遇有緊急情況,大樓管理人員或駐衛人員必須於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員到達時立即開門,以便保全人員進入作緊急處理。

三、凡裝有緊急通報器者,如須試驗機器效能,甲方應先通知乙方,並須在約定時間內試驗。如因誤觸緊急通報器,而致乙方出動勤務時,甲方應按乙方出勤狀況酌付出勤費_________元(最高額不得超過_________元)。但甲方無過失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甲方於設定本系統前,應確實檢查標的物內是否暗_____員。

五、甲方知悉或發現停電、停話或修理電話等通知或徵狀時,應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統無法設定時,甲方應速與乙方聯絡,乙方應即派員前往檢修。

七、甲方或甲方緊急聯絡人接獲乙方緊急電話通知後,應立即趕往標的物現場,確認狀況及會同清查有無財物損失。

八、甲方如須遲延離開標的物時,應儘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緊急聯絡人、電話號碼及標的物門鎖,如有變更,應儘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乙方就本合同防護時間以內,因本系統設計錯誤、器材或裝置失靈、人員失誤或洩漏祕密,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的義務,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依前款規定負損害賠償的,以甲方因被盜所受的財物損失為原則,並以金錢賠償為限。但原物尋獲時,甲方可退還所受的賠償金,取回原物。

甲方應在損害事故發生(發現)時起_________小時內報警處理,並於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機關受理案件證明檔案及附客戶損失清單(記載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

為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甲方應提供有關賬冊、憑證及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請求方式

乙方因前條第一款所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甲方於損害發生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申報損失,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範圍內,由乙方依據甲方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二、甲方主張其損害逾前項金額的,在甲方舉證證明其損失財物的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後,由乙方按甲方的實際損害負賠償責任,其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但其損失財物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的,其賠償標準如下:

(一)金錢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每件價值在人民幣_________元以上的,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裝有金庫偵測器的金庫(_____櫃)的,最高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

前款第二項情形,甲方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三條?投保責任險

乙方應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有關_____公司投保責任_____,_____證明單影本並作為乙方應交付甲方檔案之一。

第十四條?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戰爭、_____、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損失的,但因乙方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護區域外或防護時間以外,所發生的損失

三、乙方於案發當時立即捕獲主要暴徒竊犯送公安機關法辦的。

四、甲方將部分割槽域解除防護(旁路),而非因系統設計錯誤,並能證明與損害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並經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自行改裝、拆遷、破壞本系統上的有關器材、線路,造成本系統未能依原設計偵測或傳訊。

六、甲方改變標的物所屬門窗、牆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變更設計或更換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變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議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發生債務糾紛,乙方已盡防範義務並報警處理,仍無法阻止債權人強行搬走的財物損失。

第十五條?過失相抵

乙方就執行本合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

二、甲方未交鑰匙給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員在事故發生時,雖已及時趕至現場,但無法及時進入檢查捕賊的。

第十六條?電訊不能傳遞的處理

因電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電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統電訊不能傳遞,在設專線的情況下,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在使用電話線的情況下,在定測時間_________內發現電訊不能傳遞的,應在發現時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對因此所生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未採取必要的協力義務,而乙方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因此所生損害乙方免責。

因電訊不能傳遞或其他情形,無法通知甲方時,或在定測時間前發生的損害,乙方就此已盡必要防範義務,對甲方因此所受損害,每一事故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賠償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七條?保證金

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提供人民幣_________元(不得超過每月保全費用之兩倍)作為保證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證金於本合同期滿服務終止時,應由乙方在(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同時,原數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八條?保全費用

自乙方“保全服務通報”所定的防護開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內含服務費元、專線月租金_________元及營業稅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個月為一期,

於每期開始前_________日內

於每期屆滿前_________日內,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由甲方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繳人乙方所指定的賬戶;由乙方派員前來收取;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保全費用的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費用可以經雙方書面同意作適當調整:

一、自乙方開始服務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價重大變動的。

二、因擴大、縮小保全防護範圍的。

第二十條?施工費用

本系統第一次設計、器材及施工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嗣後如有必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前二款所需費用及合同終止後的拆除費用,應由乙方開列明細表,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施工。

乙方應於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甲方並應配合辦理。

第二十一條?續約

本合同期滿一個月前

甲乙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

乙方應通知甲方合同期滿,並獲得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以後亦同。

第二十二條?暫停服務

在本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暫停服務,在通知到達時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暫停服務期間的服務費,但專線費用仍由甲方負擔,乙方應代甲方繳交。

暫停服務期間累計超過_________日者,乙方可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暫停服務,應於恢復服務期間,按暫停日數延長本合同的執行,以抵補中斷的時日。

第二十三條?甲方終止合同

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合同者,應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應收保全費用與終止前已_____用的差額),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應將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連同保證金,在終止日起算10日內返還,拆除器材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以書面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乙方後生效。乙方應於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務費用及保證金,並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如受有損害,並可依本合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乙方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違約事由的。

二、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空襲、爆炸、戰爭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對甲方繼續提供防護服務的。

三、甲方積欠第18條應繳的費用,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催收仍未於7日內繳費,而無正當理由者,乙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停止服務,並拆回所裝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當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生效。依前款第四項終止合同時,在通知到達甲方後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達甲方後30日生效。

乙方依前兩款終止合同時,應在終止日起10日內返還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的保全費用及保證金,並在終止日起7日內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自行負擔拆除器材的費用,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拆回本系統的全部器材。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損壞乙方器材而終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證金抵償損害,如有不足並可另行求償。

第二十五條?其他協議事項

一、本合同書後附的裝置器材數量表、保全系統設計圖、保全系統開通時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務通報”及其他相關附件或協議書,均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如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而無法送達時,即以緊急聯絡人為代收人。

第二十六條?訴訟管轄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法規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本合同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並各執一份正本,以資信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