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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協議(精選19篇)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7W

醫療服務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精選19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醫療資訊諮詢、醫療服務中介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專案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物件,下同)成為甲方的“健康俱樂部會員”,期限為壹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物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專案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諮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健康知識講座”及“保健心得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資訊、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2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後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絡人的意見先搶救後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後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資訊。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合同文字

醫療服務協議 篇3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後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絡人的意見先搶救後交費。

五、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後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資訊。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資料;甲方如需檢視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體,應與甲方的管理軟體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線的介面,能夠滿足甲方的資訊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路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儲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儲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儲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專案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專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專案排除在約定專案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專案,如該專案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專案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天量,慢性疾病天量,最長不超過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稽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應先按比例放大倍,其後對於放大後的金額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具體違約金為

,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法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其餘%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於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並在當地有關媒體公佈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並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並根據自己有資訊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資訊。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件,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資訊。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資訊。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並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儲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並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後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並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後,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准後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範圍、期限和程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稽核,將稽核結果通知乙方,並按核定的專案、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籤於: 年 月 日

籤於: 年 月 日

合同文字

醫療服務協議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甲方是一家為會員提供 、 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專案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物件,下同)成為甲方的 會員,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 元人民幣,服務物件為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諮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 講座及 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資訊、保健知識。

4. 如甲方未能提供服務,應賠償乙方在他處進行醫療活動的費用,並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會費的 %)

5.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 仲裁委員會,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 篇7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於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並在當地有關媒體公佈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並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並根據自己有資訊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資訊。 

第二章就醫管理

第七條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件,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資訊。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資訊。 

第十條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並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儲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乙方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並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後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並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後,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准後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範圍、期限和程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進行稽核,將稽核結果通知乙方,並按核定的專案、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服務協議 篇8

甲方:

乙方:

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本著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具體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其相關規定。

第二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規定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制定執行基本醫療服務的相應內容及措施,為甲方老人就醫提供便利;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甲方基本醫療服務工作,併成立協調小組,配備2名以上有臨床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協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檔案及健康追蹤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服務相關的資料和資料;甲方如需檢視相關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負責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要政策規定、門診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務收費專案、藥品價格等相關資訊;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老人個人資訊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就 診

第五條 老人須持甲方開具的有效證明在乙方就診,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須嚴格入院准入標準,認真核對身份,甲方經核實乙方有收治冒名頂替行為者,將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第六條 甲方老人在就診、就醫期間在住院及治療方面應給予適當優惠、優待。

第七條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諉甲方老人前來就診,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殘、致死等後果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依病開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開具藥品必須符合規定。

第九條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療時,乙方應及時登記,從登記之日起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登記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條 乙方對住院甲方老人的醫療費用,必須實行一日清單制,並由患者、家屬或護理員每天簽字認可。一日清單作為乙方結算的必備依據,甲方應按規定存檔,無一日清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誘導甲方老人接受基本醫療服務範圍外的服務。如病情確實需要,須徵得甲方相關負責人同意並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乙方要按甲方規定按時、準確交接有關業務資料,保證資訊的準確與完整。因乙方未按規定及時有效交接資料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動不便情況下,乙方有義務派專人出診,對老人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理。

第三章 診療專案管理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病種限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超範圍及費用標準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業務範圍內的診療專案,必須向甲方提供其專案清單和物價部門批覆的收費標準。遇有新增價格專案或提高收費標準時,乙方要依據物價部門的批覆檔案向甲方提供資料。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寧夏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目錄》,並向甲方提供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乙方要主動控制甲方老人用藥量。

第十九條 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為甲方老人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一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據實給予結算。

第二十二條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請結算。乙方應提前 5日前將上

一次老人就醫統計表及醫療費用憑據(包括必須經患者簽名的費用一日清單)報送甲方稽核後,與甲方辦理結算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三條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歧視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會承諾的服務和收費標準,甲方老人均應享受。如有違反,甲方可視為不合理費用扣減。

第二十四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各種費用,乙方必須在醫療收費收據及電腦資料上如實記載,如乙方不據實記載,導致甲乙雙方資料不一致的,其差額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後續治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各樓園老人名單,乙方根據各項體檢指標專案,認真為每位老人進行檢查,並將各項檢查結果彙總成老人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乙方需及時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員名單將老人健康檔案反饋給甲方,甲方進行存檔。

第二十九條 如遇到甲方老人請假、就醫等特殊情況未及時進行體

檢的,乙方應對漏檢人員進行體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區有關政策調整的,甲乙雙方應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9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資料;甲方如需檢視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體,應與甲方的管理軟體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線的介面,能夠滿足甲方的資訊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路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儲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儲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儲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專案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專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專案排除在約定專案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專案,如該專案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專案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稽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後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0

甲方:________縣醫療保險事業處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傳染病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資料;甲方如需檢視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二章就診

第六條乙方在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七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醫療事故後應通知甲方。

第九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甲方:________縣醫療保險事業處(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名)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________]________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於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並在當地有關媒體公佈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並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並根據自己有資訊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資訊。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件,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資訊。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資訊。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並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儲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並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後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並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後,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准後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範圍、期限和程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稽核,將稽核結果通知乙方,並按核定的專案、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籤於: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籤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2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醫療機構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資料;甲方如需檢視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體,應與甲方的管理軟體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線的介面,能夠滿足甲方的資訊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路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 就診

第七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儲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儲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儲存15年。

第十二條 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 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 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 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 診療專案管理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專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專案排除在約定專案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 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專案,如該專案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專案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 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 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在每月×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稽核。

第三十三條 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後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 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 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 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清。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 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     乙方:定點醫療機構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於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並在當地有關媒體公佈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並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並根據自己有資訊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資訊。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件,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資訊。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資訊。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並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儲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並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後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並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後,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准後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範圍、期限和程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稽核,將稽核結果通知乙方,並按核定的專案、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籤於: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f

籤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4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後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絡人的意見先搶救後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後10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八、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 篇15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資料;甲方如需檢視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體,應與甲方的管理軟體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線的介面,能夠滿足甲方的資訊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路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儲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儲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儲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專案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專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專案排除在約定專案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專案,如該專案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專案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稽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後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_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_月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我縣參合農民享受更好的醫療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及農村衛生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按照衛生部頒發的《關於加強新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和《沅陵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審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為定點醫療機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執行機制,制定相應措施,方便群眾就醫報帳。

第四條 甲乙雙方要健全各種制度、完善所有資料,按時統計、及時報表。

第二章 甲方權力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具有以下權力權力和義務:

1.監督乙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法規政策規章的落實。

2.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指導(乙方需交全年補助金額1%的網路使用費)。

3.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報帳。

4. 為乙方及時傳達相關政策和提供政策諮詢。

5. 對乙方不按相關政策執行的行為進行查處,一年內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連續兩年評審不合格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申請取消乙方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章 乙方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具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1. 乙方要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制度,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資料齊全並收集整理歸檔。

2. 乙方在醫院醒目處要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要規範不能太小);設立宣傳專欄,定期公示三級醫療補償情況;設定投訴箱方便群眾投訴。

3.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要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嚴防頂替假冒。

4.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要熱情和氣、因病施治、規範檢查、合理用藥。嚴禁放寬入院標準(特別是掛床現象)、多收費、亂開藥、濫檢查特別是濫用大型昂貴檢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檢查時必須使用告知書),更不得為病人寫假病歷、填假清單、開假髮票。

5.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時要使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收治住院的要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佈的《病歷書寫規範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

6. 乙方要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進行統一標識以示區分。

7. 乙方應按要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和住院率

(1)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自費藥品分別控制在10%、5%以內。

(2)嚴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數按附表進行。

(3)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按附表進行。

(4)嚴格控制次均床日費用按附表進行。

(5)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進行)。

(6)提高可報比例,省市縣鄉不能低於80%、85%、90%、97%。

(7)提高補償率鄉中心衛生院不能低於70.5%,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於68%,非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於67%,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南方醫院不能低於56%,縣第二醫院、縣博愛醫院、康復醫院不能低於55%,縣婦保院不能低於53%。

8. 嚴格控制剖宮產率縣級醫院不能超過35%(搶救中心為45%),鄉級醫院不能超過30%。沒有資質開展剖宮產的嚴禁行剖宮產。

9. 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必須列印在合作醫療證上,讓補償物件明確補償金額,並及時補償、嚴禁多報少補現象發生。

10. 乙方在補償時錄入資料要準確完整,報賬時須帶補償後的醫療證影印件,不能出現總費用和實際發生費用不符現象,補償資料要齊全。

11. 乙方必須給參合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清單,讓病人進行明白消費。

12. 乙方收治參合外傷病人時,必須查明外傷原因,確定是否有責任方,對無法確定是否有責任方的要及時報告給縣合管辦。

13. 衛生院保證參合合資訊錄入的質量,要求準確及時,嚴禁人為改動。

14. 衛生院為轄區內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

15.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醫院管理系統,做好和農合作業系統的對接工作。

16.乙方必須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

17. 各定醫療機構要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組織科室學習並落實。

18. 乙方對甲方處理有權進行申訴。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為了充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更好地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保證協議按期按約執行,乙方每年要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違約金,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第二人民醫院、縣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縣婦幼保健院、康復醫院為________元,全縣中心衛生院、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建制鄉衛生院________元,非建制衛生院為________元,定點門診為________元。乙方沒有違約其違約金轉抵下年違約金,違約扣除剩餘部衝抵下年違約金並補足規定總額。

第八條 乙方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制度;沒有領導分管,沒有專人負責,資料不齊、不整理歸檔,每缺一頂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九條 乙方沒有在醫院醒目處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沒有設立宣傳欄和公示欄;沒有建立投訴箱方便病人投訴, 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公示或不及時公示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條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不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假冒或冒名頂替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並追回補償款項,有意讓人頂替按造假論處。

第十一條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態度不好、不因病施治、不規範檢查、不合理用藥。超出的藥品費、檢查費原價退還給病人並扣相應數量的違約金。需要大型檢查不使用告知書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與診斷不符、與病情無關的醫療費用不補償並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開假髮票套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發現後按發票數額的3-5倍扣違約金。掛床發現一例不報銷並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醫院沒有正當理由必須給病人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不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每發現一張扣違約金________元;收治住院的不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佈的《病歷書寫規範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每份扣完________元為止),現場檢查沒有病歷的每份扣________元。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不做如實記錄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乙方不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統一標識無法區分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不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在10%、5%以內的,按月每超過1%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五條 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可報比例達不到90%和97%的,每下降1%扣扣總補償金額2%的違約金。達不到規定的補償率的每下降1%扣違約金________元(此大項按月計算年終決算)。

第十六條 乙方拒絕為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七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天數,每超過一天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八條 不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床日費,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二十條 不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落實。

第二十一條 不及時補償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出現多報少補現象,發現後按資金差額的3-5倍數額扣違約金(縣外代辦業務參照執行),補償資料不齊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補償錄入資料不完整,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誇月衝紅髮現1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三條 乙方不給參合住院病人每日清單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條 乙方不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參加一次扣________元。

第二十五條 乙方錄入資訊質量不高、不及時、不準確,每發現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意篡改資訊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篡改資訊量大將根據資訊量大小加重處違約金。因衛生院原因未能使相應地方及時啟動農合將據情節輕重處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未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的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並督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乙方對扣違約金不服可以在甲方通知乙方扣違約金後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年)。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

甲方單位(印)________ 乙方單位(印)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後,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後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絡人的意見先搶救後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後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資訊。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 篇18

農村醫療服務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程式碼:

資質證書號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 章第 條規定,為了保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 市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並向參合物件公示,供其自主選擇。

第三條 雙方應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及《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合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及時向乙方通報合作醫療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醫療管理軟體,應與甲方的管理軟體相匹配,甲方負責乙方合作醫療計算機管理及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二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六條 乙方應有專門的職能科室和人員負責合作醫療工作,嚴格執行《 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規範》,按照醫療機構等級標準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第七條 乙方接診參合人員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檢視本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住院治療出院時和門診治療,需核(報)銷家庭賬戶餘額的,必須在患者本人合作醫療證的相應欄目中作好記錄,因乙方工作人員失誤出現門診家庭賬戶、住院醫療費用結算錯誤,或因審查不嚴將非參合物件住院醫療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報銷範圍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條 乙方為參合人員辦理入院時,應按照住院病種目錄範圍審查,不符合住院標準的,應勸其改為門診治療。

第九條 乙方應熱情接待參合患者,不得隨意推諉或拒絕參合物件就醫和諮詢;對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醫療費用過高而將尚未治癒的強行辦理出院。

第十條 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政策諮詢及其他服務,協調解決參合患者與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條 乙方應向參合人員公示常規醫療服務專案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

第十二條 不屬合作醫療補償範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乙方應提高參合患者入院 日確診率,如 日內仍不能確診者,應及時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同時向甲方報告。

第十四條 乙方應協助甲方負責參合患者轉診轉院,原則上實行逐級轉診。

第十五條 乙方向參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醫療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合患者自己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由患者或親屬簽字認可)。

第三章 診療專案管理

第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專案

(一)醫療服務專案類

1.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專案

1.各種美容、健美專案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專案。

3.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專案。

4.各種醫療諮詢、醫療鑑定。

(三)診療裝置及醫用材料類

1.各種自用的保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2.眼鏡、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鐳射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裝置進行的檢查、治療等專案超出《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 章第 條規定報銷比例以外的。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及非傳染性病人的消毒費。

(四)治療專案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面板、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專案。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專案和各種性傳播疾病;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專案。

第十七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專案和服務設施費用

(一) 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二) 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水電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損壞公物賠償費、列印費;

(三) 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加班費、誤餐費;

(四) 膳食費;

(五) 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住院病人不遵守醫囑拒不出院,自醫院開出出院通知單後發生的一切費用;掛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標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治療期間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檢查、治療費;處方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未經物價和衛生主管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自定專案、新開展的檢查、治療專案、自制製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違反物價政策,超出規定零售價格收取的費用;其他藥品,超出規定加成率收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隨時提供用藥目錄變動情況,並向乙方做好宣傳及諮詢工作。乙方應嚴格按照《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用藥,住院病人的藥品總費用中合作醫療基本用藥費必須佔 %以上(二級醫院 %以上)。

第二十二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應占《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內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醫療劑量規定的小包裝。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擅自抬高藥品價格所超出的高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將參合人員的結算材料、費用清單、相關資料等核對準確後報甲方。甲方根據乙方所報資料在 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扣減情況交付乙方核對,準確無誤後雙方簽字認可。原則上每個月甲方與乙方結算一次費用。年終結算結轉材料必須在 月底報送甲方。

第二十五條 醫療費結算

一、結算辦法

(一) 門診醫療費結算辦法

門診醫療費由甲方按乙方實際補償給參合農民的門診費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醫療費結算辦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按乙方對參合住院病人實際補償額每月結算一次。

如果合作醫療住院基金出現透支,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收治參合患者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總額按比例分攤

二、結算依據

(一) 《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和本合同中規定不予支付專案。

(二) 《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

(三) 定點服務醫院各種結算費用詳細清單、處方、檢驗檢查報告單、正規住院發票等有效憑據。

第六章 懲處

第二十六條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發生金額的兩倍罰款:

(一) 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二) 治療和使用藥品與本病情無關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範圍的;

(三) 利用職權開搭車藥、回扣藥品的;

(四) 其他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規定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範圍的。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

一、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或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藥品與病歷記載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三、不執行診療規範,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發生本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所列條款累計達三次,甲方將暫停其合作醫療定點服務醫療機構資格。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條 合同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及《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等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合同,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停止協議。合同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滿前 個月,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合同,續簽合同前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新合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籤於: 年 月 日

籤於: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 篇19

甲方:________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

乙方:________醫院(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為落實新農合各項政策管理規定,保證參合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規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提高新農合基金使用效率,促進新農合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方案(試行)》(皖衛農[20__]62號)要求,乙方願意成為甲方的新農合協議醫療機構,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甲方及時向乙方通報新農合政策管理規定,甲方自覺遵守各項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二條 甲方以"一封信"、"參合協議書"等有效方式告知參合農民:乙方為協議醫療機構,在乙方住院享受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以及乙方對參合農民所能提供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甲方引導與鼓勵參合農民選擇乙方就診,但不得違背參合農民意願強行指定就診(或轉診)醫療機構。

第四條 甲方建立新農合資訊管理系統,為乙方提供HIS系統介面標準和農民參合資訊,培訓乙方使用新農合管理軟體。

第五條 甲方按照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本著嚴肅、慎重、定性準確的原則,稽核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已經墊付的新農合補償醫藥費用。在接到乙方申報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並向乙方撥付應支付費用。

第六條 甲方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監管乙方(適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稽核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如乙方屬於非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應協助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監管乙方醫療服務行為)

第七條 甲方定期與乙方進行溝通,主動了解和聽取乙方對新農合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採納乙方合理建議。

第八條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吸收乙方為其會員或其它團體成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會費、管理費或要求贊助。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乙方建立內部新農合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人員和基本裝置,開設新農合結報視窗(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開展內部新農合相關管理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自覺遵守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十條 乙方在顯著位置懸掛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標識,供參合農民識別。設定新農合宣傳欄與公示欄,宣傳新農合管理規定,公佈參合農民就診報銷流程、服務專案、收費標準。公佈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安排專人調查處理參合農民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條 乙方在參合農民入院時及住院期間,按照新農合管理有關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者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如新農合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本等),對其參合身份進行確認與登記。

第十二條 乙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收費票據的管理,保證票據的真實性和唯一性。為參合農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結、發票和醫藥費用清單等報銷補償稽核材料。

第十三條 乙方按照協議醫院補償標準辦理參合農民報銷補償手續(適用縣域範圍外墊付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對出院參合農民醫藥費用進行初審,在出院當日墊付(即時結報)參合農民醫藥補償費用。並在每月____日前將甲方轄區內參合農民上月的補償審批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發票等材料歸集後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報送甲方稽核。

第十五條 在縣級或者省新農合資訊管理系統建立之後,乙方完成醫院資訊管理系統與同級新農合資訊管理系統無縫對接,按有關規定上傳有關醫療服務資訊和醫藥費用補償結報資訊。

第十六條 乙方積極配合與支援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組織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種原始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根據規定的執業範圍以及自身醫療服務能力,嚴格按照入出院標準,合理收治參合農民,不得推諉或截留病人。嚴格依照臨床診療技術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醫療服務價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嚴格執行病歷、處方書寫與管理規定,保證病歷、處方書寫的真實性、規範性。

第十八條 乙方嚴格執行《安徽省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專案與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必須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專案時,須徵求住院病人(或家屬)同意並簽字,同時註明"自費"字樣。

第十九條 乙方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須嚴格執行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規定,建立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機制,逐年增加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病種數,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按照以下上限標準控制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1)按年度,參合者次均門診費用:____元(適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

(2)按年度,總門診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3)按年度,總住院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4)按年度,參合者次均住院費用:____元(原則上以在乙方上年度次均住院費用為參考基數)。

(5)按年度,參合者平均藥品費用比例:____%(二、三級綜合醫院50%;中醫院與專科醫院55%;鄉鎮衛生院60%左右)。

(6)按年度,參合者平均目錄外藥品費用比例:____%(省市級醫院25%;縣級醫院10%;鄉鎮衛生院5%)。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向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保證金繳納標準原則上每協議年度不超過3萬元。

(注: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管理辦法另文下達)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甲方參合農民採取以下醫療服務優惠政策(甲乙雙方協商後自定):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以下病種(綜合性醫院不少於5個;專科醫院可根據情況確定病種數)實行定額或限額控制(甲乙雙方協商後自定):

疾病名稱:____定額或限額:____元。

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時間內向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撥付應支付費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合理約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違反本協議第十七條規定而發生的不合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不合理費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收入院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2)乙方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藥費用;

(3)乙方違反《臨床診療技術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和《處方管理辦法》等,以大處方、濫用藥、亂檢查等形式,提供過度醫療服務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4)乙方違反《醫療服務價格》專案規範及相應的收費標準,以私立專案收費、分解專案收費、超標準收費等形式,違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5)乙方已經墊付的、不符合新農合補償政策規定的醫藥費用;

(6)乙方其他違規的醫藥費用。

第二十六條 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告知或受委託為參合農民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告知或轉診,造成參合農民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在參合農民住院期間,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未按新農合有關政策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病人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導致非參合農民騙取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未履行告知義務,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專案而發生的相關自付費用,參合農民有權拒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不得提供虛假醫療文書和報銷憑證。甲方查實乙方虛報費用或乙方工作人員串通參合農民騙取新農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協議。並報告、建議或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乙方執行省衛生廳關於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等規定,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對符合互認條件的重複檢查,由乙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參合農民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其後遺症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按照第二十三條約定,乙方超出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四、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雙方均可以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由負責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專家會審意見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年)。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規、法規有調整的,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服務地點、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2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新農合經辦機構(簽章) 乙方:________定點醫療機構(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