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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賃服務合同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22W

北京市住房租賃服務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說明

1.本合同文字為示範文字,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2.簽訂本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出租人還應當向承租人出示不動產權證書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原件房屋登記為共有的,應當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3.根據《關於公佈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本市住房出租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本合同文字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本合同文字中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均應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型別:【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型別:【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聯絡電話: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型別:【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型別:【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聯絡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住房租賃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坐落:北京市區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記載的坐落一致),屬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

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所在建築物的主體結構為,建築總層數為層,其中地上層,地下層,該房屋在第層。該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一。

房屋戶型:【成套住房】室廳衛廚【非成套住房】室廳衛廚,共用房屋的設施裝置及附屬傢俱、電器、裝修等狀況。

房屋合法權屬證明或來源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住房租賃合同】編號:房屋【所有權人】【購房人】的【姓名】【名稱】: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成交方式及租賃形式

該房屋租賃通過下列第種方式成交: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

2.雙方當事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備案編號:,機構名稱: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備案編號:,機構名稱:。

房屋租賃形式:

【整租】雙方當事人約定,房屋居住人數為人,最多不超過人。

【分租】分租房間居住面積平方米,居住人數為人,最多不超過人,具體位置見房屋平面圖所標註區域衛生間【無】【獨立使用】【共用】廚房【無】【獨立使用】【共用】客廳【無】【獨立使用】【共用】陽臺【無】【獨立使用】【共用】其他:【無】【獨立使用】【共用】。

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實際居住人的資訊,具體見附件四。實際居住人發生變動的,承租人應【於日內告知出租人】【提前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登記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備案。

第三條租賃期限及交付

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個月。出租人應於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承租人,同時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驗收表》。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正常使用後的狀態交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裝置。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施裝置及水電氣熱等使用情況進行交驗,承租人應當結清其應承擔的費用,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房屋交還確認書》中籤字或蓋章。

租賃期滿,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住房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承租人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除外。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租金標準:人民幣元/,租金總計:人民幣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雙方當事人選擇第種付款方式。

1.現金

2.銀行匯款

出租人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行:

3.其他:

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應在合同解除後日內退還已收但尚未發生的租金。承租人應當在合同解除後日內搬離。

押金:人民幣元,承租人應當於年月日前通過【現金】【銀行匯款】向【出租人】支付。押金除用於抵扣承租人應交而未交的租金、費用以及承租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外,剩餘部分應在自房屋交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數返還承租人。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下列費用中:由承租人承擔,其他由出租人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燃氣費衛生費上網費車位費供暖費物業管理費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出租人承擔。如承租人墊付了應由出租人支付的費用,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承租人支付相應費用。

第六條房屋使用及維護

出租人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施裝置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改變房屋內部結構且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及承重結構和擅自拆改室內設施裝置。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裝飾裝修】【增設附屬設施】【增設裝置】。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上述約定事項按【由承租人拆除並恢復原狀】【折價歸出租人所有】【無償歸出租人所有】處置。

租賃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裝置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裝置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導致的損毀,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修復。出租人應當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後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更換影響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裝置發生損毀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更換或承擔賠償責任。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條轉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

第八條其他特殊情況

租賃期內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當至少在出賣前天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該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收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後15日內明確回覆在同等條件下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未回覆視為放棄權利。承租人未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租賃期內該房屋被徵收、拆遷或者的,雙方當事人參照法律法規、政策另行約定。

第九條合同解除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

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日的

2.出租人無權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或不繳納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各項費用,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2.欠繳各類費用達元的

3.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實際居住人數多於本合同約定人數的

6.拆改變動、損壞房屋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的

7.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施裝置損毀並拒不維修、更換或賠償的

8.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損害公共利益等活動或嚴重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第九條第項約定情形的,應按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有第九條第項約定情形的,應按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出租人並可要求承租人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除本合同第九條約定情形外,租賃期內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應至少提前日書面通知對方,按月租金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出租人應退還承租人已交納且未發生的租金及費用。

出租人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關係人合法權益,或因不當使用行為導致的相應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出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返還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出租人採取暴力、威脅等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或者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進入出租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送達

雙方當事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檔案,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對方當事人按照約定的通訊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有關社會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及特別約定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出租人執份,承租人執份,租賃登記備案部門執一份,房地產經紀機構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簽訂書面協議進行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出租人: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