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服務合同

法律顧問法律服務服務合同(精選3篇)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W

法律顧問法律服務服務合同 篇1

甲方:

法律顧問法律服務服務合同(精選3篇)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_________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__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顧問的聯絡人。

二、法律顧問工作範圍

1.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接受甲方委託,參與經濟合同談判。

4.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應甲方要求,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6.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絡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繳納聘請律師費_________元。律師費用按季繳納,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專案談判,收費按規定另議。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籤之日起生效,期限為__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顧問法律服務服務合同 篇2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__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顧問的聯絡人。

二、法律顧問工作範圍

1.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接受甲方委託,參與經濟合同談判。

4.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應甲方要求,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6.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絡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繳納聘請律師費_________元。律師費用按季繳納,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專案談判,收費按規定另議。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籤之日起生效,期限為__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顧問法律服務服務合同 篇3

案例:20xx年3月31日,劉某以“Jaliseng”為使用者名稱在交易平臺註冊,成為易趣網的使用者,由易趣網為劉某提供免費的網路交易平臺服務。20xx年7月1日,易趣網開始向用戶收取網路交易平臺使用費,並於9月18日釋出了新的《服務協議》供新老使用者確認,該協議對使用者註冊程式、網上交易程式、收費標準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的約定。此後,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的《服務協議》,並繼續使用易趣網的網路交易平臺,但至20xx年9月24日,劉某尚欠易趣網網路平臺使用費1330元,為此,易趣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網路平臺使用費、賠償律師費用。劉某則認為,《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於冗長,致使使用者不能閱讀全文,故使用者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確認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這一法律問題。網路服務合同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從嚴格合同的意義上而言,易趣網與使用者之間的這份《服務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徵。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路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使用者,則願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這是格式合同最顯著的特點,即合同由一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單方擬定,相對方不能更改,要麼全部接受合同的條款,要麼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條款,相對方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沒有選擇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再次,在網路服務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因為網路服務合同是自動生成的,只要使用者瀏覽了網路公司擬定的《服務協議》,按確認鍵同意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成立,故在此情況下,使用者一方的身份和性質就不能確定,使用者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後,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後,網路服務合同與傳統的構成要件有著顯著的不同。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都有著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路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為此,我國合同法又進一步規定,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也可以是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表現的形式。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網路服務合同具備了合同的特徵。

在網路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路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願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資訊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採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傳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資料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採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採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資訊格式、資料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資訊應當是資訊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路交易合同、網路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