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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地產出租協議(精選3篇)

欄目: 房地產商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3W

公司房地產出租協議 篇1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公司房地產出租協議(精選3篇)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 號 棟 樓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租用期 週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租用期限內房屋租金為 人民幣(含建築稅),每年租金 元(大寫: 元整)。

三、租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它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四、租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第三、四條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發票和有關規定檔案,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並付清房屋租金後,歸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採暖設施一個採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八、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絡解決。

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並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0.2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後,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餘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餘租期年數),並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0.2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十、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先購置權,並無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宣告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如遇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實際租用年數計扣房租。

十四、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第二種方式解決(以下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電話: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房地產出租協議 篇2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依法設立後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管理;

對房地產業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_____%,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餘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並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出資多的一方股東指派人選並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不超過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紀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監事可對執行董事做出的決議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理髮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1、國家公務員;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因犯有貪汙、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6、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7、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四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1、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2、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並組織實施;

3、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4、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5、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欠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後,經股東會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財務主管一人。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成立年內,無法取得建設用地;

3、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6、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解散;

7、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公司除因第四十八條第4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議後十五日內由股東會指定成立清算小組,開始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四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五十七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公司為本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監事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

第六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除依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洩露公司祕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後生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房地產出租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 、出租/出售物業的內容(以下簡稱“該物業”):

1、物業地址:長沙市

2、建築面積:。

3、租金元或以上。售價物業出售前已產生之一切費用(包括維修基金、管道煤氣、電話、有線電視初裝費、維修費用等等)。

4、交易稅費支付方式:按照國家規定各付各稅【 】 由買方支付【 】 由賣方支付【 】。

5、交房情況:出租時交付房屋(不帶傢俬電器)【 】,帶傢俬電器(詳見備註或清單)【 】。出售時交付房屋(不帶傢俬電器)【 】 ,帶傢俬電器【 】,傢俬電器贈送【 】,折價售予買方【 】(詳見備註清單)。交房時間: 年 月 日即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6、委託時間:

二、本人/本公司指定嘉傑地產為該物業出售/出租的獨家代理公司。一旦達成上述條件,本人/本公司全權委託嘉傑地產按上述租金售價適當收取客戶定金。貴公司的客戶同意按本人本公司委託條件交易的,本人/本公司不得擅自終止委託或拒絕出租出售,否則應向貴公司支付等額於租租賃/買賣雙方代理費金額的違約金。

三、嘉傑地產公司在代理期限內有義務協助本人/本公司尋找合適的買家/租客。如該物業成功出租/出售,本人/本公司願意向嘉傑地產支 個月的租金/買賣成交價的 %代理費。

四、在委託期間,本人保證不會自行出售物業;不會與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簽訂代理協;不會私下與嘉傑地產所介紹之買房成交或利用嘉傑地產提供的資訊條件通過第三方成交。否則,本人/本公司將向嘉傑地產支付第一條規定之售價3%,租賃為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五、本人悉知嘉傑地產同時會向買家/租客收取房地產諮詢及代理費,對此本人並無異議。

六、本委託書一式兩份,由本人/本公司及嘉傑地產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備註:

委託人:__________

獨家代理公司簽署及蓋章: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委託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