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甲方已於年月日將合同所涉房屋,即位於鄭州市房屋交付乙方佔有、居住、管理,由於客觀原因,雙方未辦理該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產權仍在甲方名下,現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轉讓合同》有關事項作補充協議。
一、《房屋轉讓合同》所約房屋如遇被政府徵收、徵用、拆遷或因其他原因滅失,基於此而產生的利益、義務由乙方享有、承擔。
二、前條所述事件發生,實現權益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需手續由乙方以自己名字與相對方辦理,如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履行補償協議、接受補償款等具體事項。
三、如相對方要求必須以甲方名義辦理,則甲方應當委託乙方代理。
四、如房屋滅失後,通過還遷補償而獲得房屋,新登記造冊的產權人仍是甲方,則甲、乙雙方應向房屋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該房屋產權過戶至乙方名下。
五、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上述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中文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________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___________號的《________________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合同第十八條之規定,於該合同訂立的同時,就該合同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該合同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購房價款)、定金及違約金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裝置替代。
第三條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合同之規定終止該合同,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合同之規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餘款退還乙方。
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
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於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
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1.為遵守該合同簽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或________市政府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與規定;
2.市政府配套設施及安裝的延誤;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政府部門延遲有關檔案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須經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合同第十一條之規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
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使用者改動的設施及或裝置及因改動而損壞的專案;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裝置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乙方同意於房屋交付使用時或於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房產物業管理的公約、規則等檔案,按章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
乙方保證遵守上述檔案之規定。
物業區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
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並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則視為甲方已按期並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並實際交付)後,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佔有或使用,如被他人佔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裝置、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______市的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遵守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
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裝置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區內其他房屋單位業主或住戶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下列各種稅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有該合同之正本而發生的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契稅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生的交易手續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而發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
5.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他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7.因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與轉受讓人依政策有關規定予以承擔;
8.因國家開徵及或收取新的稅費而發生的稅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合同上背書並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合同上背書並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後,乙方在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
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約責任,轉讓後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
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定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履行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後如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等檔案的約束。
否則,甲方及或物業區內之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則、住戶守則等檔案的約束後,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對於該合同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戶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乙方可以集中委託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
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合同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
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該合同、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作參考;其他文字文字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字為準。
第十七條該合同、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互籤。
第十八條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絡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特快專遞方式發出。
從發出之日起計算第五天(最後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於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執有二份,公證處執有一份。
甲方(簽署):_________ 乙方(簽署):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
限價商品住房合同(青島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補充條款)
本合同所稱商品房限定為普通商品住房。本合同是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合同專用文字。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享受控制土地出讓價格,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建設成本,銷售給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一、乙方購買該房屋,須持有青島市普通商品住房主管部門核發的普通商品住房購房證明。普通商品住房購房證明編號為:。
二、甲方與乙方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閣樓和地下室價款:1、可以辦理產權的閣樓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單價為人民幣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2、可以辦理產權的地下室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單價為人民幣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3、不可以辦理產權的閣樓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單價為人民幣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其建築面積由甲乙雙方按照方式確定。4、不可以辦理產權的閣樓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單價為人民幣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其建築面積由甲乙雙方按照方式確定。以上合計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
三、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依法向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由於甲方原因未能及時履行備案義務,從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