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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委託代理服務合同(精選3篇)

欄目: 代理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33W

商標註冊委託代理服務合同 篇1

甲方:

商標註冊委託代理服務合同(精選3篇)

乙方:

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

一、甲方正式委託乙方代理服務甲方 商標在第 類的申請註冊,共 個。該註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註冊申請書》及《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乙方接受委託後,負責完成商標註冊代理的全部工作,並須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

三、本次商標代理服務採取分類服務形式,具體專案為:

1、商標設計費 元

2、商標查詢選擇如下方式:

□ 商標按 □中文 □英文 □中英文專案包乾查詢,包乾查詢費 元。

□ 商標查詢費按實際查詢次數計,每次中文 元,英文或拼音 元。

3、商標申請註冊費用 元,加急註冊費 元,包乾註冊費 元。

以上專案共計費用 元。

四、付款方式

簽訂協議後,乙方即時收取甲方商標代理服務費用 元。

五、甲方須保證提供之註冊申請材料證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若有變故,如企業變更、企業重組、聯絡人地址變更、電話變更等等,必須通知乙方,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甲方沒有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後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七、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請的註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複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複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託協議。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項,協商後可做補充。

九、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標註冊委託代理服務合同 篇2

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就有關商標註冊申請事項,

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作為全權代理人,乙方接受 甲方的委託,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其宣氏、宣氏圖形標誌二款 商標的註冊事宜。

第二條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及時無誤地向乙方提供有關申報資料;

在規定時限內,對乙方轉來的官方來文,確認自已的意見;

向乙方指定的賬戶匯款。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在代理人的職權範圍內,對甲方的商標申報事項,及時準確地提供良 好的商標法律服務,認真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為申請人保密;

接受甲方委託,在收齊甲方的申請資料及相關費用之日起二日內,辦理 完申報手續,並向甲方提供有關證明;

及時、妥善處理好商標主管機關的補正、駁回等來文;

及時告知甲方委託案件申報後的相關資訊。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方法:

合同簽訂後二日內甲方將下表所列費用匯至乙方賬戶

第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至申報商標案收到商標局決定之日終止。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另行解決。

甲方: 乙方:常

章戳:章戳:

年 月 日年月 日

商標註冊委託代理服務合同 篇3

轉讓人名稱(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轉讓人地址(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名稱(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地址(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是否共有商標:_________________□是√否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含地區號):_________________

傳真(含地區號):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___青島金言立方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標申請號/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9341592

類別:_________________7

轉讓人章戳(簽字):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戳(簽字):_________________代理組織章戳: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注:_________________請按背面說明填寫

填寫說明:

1.本書式為申請人提交轉讓申請/註冊商標時使用的申請書式。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轉讓人/受讓人名稱與“轉讓人章戳(簽字)”/“受讓人章戳(簽字)”處所蓋章戳(簽字)及所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中的名稱應當一致。轉讓人/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同時在姓名後面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3.轉讓人/受讓人地址應當按照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中的地址詳細填寫,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轉讓人/受讓人應當在該地址前註明相應行政區劃。轉讓人/受讓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國內申請人不需填寫英文。

5.轉讓前為共有商標或轉讓後為共有商標的,應當在“是否共有商標”欄選擇“是”。

6.共有商標申請轉讓,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並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權。轉讓前為共有商標的,轉讓人名稱/地址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轉讓後為共有商標的,受讓人名稱/地址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義填寫在申請書的附頁上。

7.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組織名稱並在右下方“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欄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組織章戳。

8.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商標(申請號/註冊號)的轉讓申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