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林木既能促進環保又能提高經濟收入,是農戶增收好專案。那麼簽訂林木種植承包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林木種植承包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林木種植承包合同範文1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公平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林木基本情況
具體位置 林木棵樹 。
二、承包林木用途
本承包樹木必須用於林業生產,乙方必須加強林地的管護,並切實落實林地林木管護措施。林木採伐後,必須在當年或次年進行更新造林。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樹木的所有權屬全部乙方。
2、甲方有權按承包合同約定檢查、監督乙方對樹木林地的管護,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林木的行為;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3、乙方必須按照統一規劃進行植樹造林,造林苗木要選用優良品種,並保證苗木質量,苗木高度達到3.5米以上,地徑達到2.5公分以上,栽植後要統一塗白1.2米,並用紅油漆標記,達到整齊一致。
4、乙方在承包期間,要加強管護,保證所承包林木完整無缺,發現缺失,應及時補栽。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對樹木進行修枝、塗白、病蟲害防治等,並保證在麥收或秋收季節不能焚燒秸稈和燒死燒傷樹木。
四、其他事項
1、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木種植承包合同範文2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承包範圍和內容:負責綠化苗木及行道樹的種植
4. 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不包料(即只承包勞務部分)。
第二條 工程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條 工程合同造價:
1、苗木種植 元/m2,包括喬木、灌木、地被種植(挖種植穴、種植、搭支架、防寒處理),不含行道樹,共計 m2,合計人民幣 。
2、行道樹 元/ 株,共計 株,合計人民幣 。以上二項合計人民幣 元,(不含稅金)。
第四條 人工種植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簽定合同後,甲方在工程施工前支付乙方合同總造價的 %;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時,甲方應在五日內支付給乙方合同總造價 %人工種植進度款;
3.工程竣工後,甲方應在五日內支付乙方至合同總造價 %的人工種植進度款;
4.工程驗收後甲方七日內完成工程結算的稽核工作(按實際發生量結算)。工程結算後三日內付清所有剩餘款項。
5.若因甲方拖欠人工種植款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乙方停工、窩工,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種植質量和檢查驗收
1.本工程的種植質量要求為合格;
2.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甲方現場監督檢查;
3.工程竣工後,由甲方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乙方不負責後期養護。
第六條 雙方負責事項
1.甲方
(1)辦理土地徵用、障礙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隱蔽的),並提供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等協調工作;
(2)按規定提供施工場地並進行種植土回填及初步平整;
(3)提供苗木種植所需的輔助材料(如:吊車、支架、草繩、底肥等)
(4)提供健康完整的苗木到達施工現場。
(5)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並按合同規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及配合乙方辦好竣工結算工作。
2.乙方
(1)施工場地的細平整(粗平整、大範圍的土方搬運、清除建築垃圾不含在乙方的工作範圍內)
(2)檢查甲方苗木的完好性,接收苗木。
(3)喬木種植(包括:挖種植穴、栽種、搭支架、纏草繩、澆定根水)
(4)灌木及地被種植(包括:灌地被種植、澆定根水)
(5)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在交工前應負責管理,並清理好場地;
第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構由甲乙雙方協商而定。
第八條 附則
本合同未盡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尾款後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木種植承包合同範文3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加快現代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綠色生態泰安建設的實施意見》,從維護法律程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對原簽訂合同重新進行調整和完善),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
二、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
(2)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源。
(3)監督、檢查、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所承包經營林地和林木資源的行為。
(4)依法依規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用。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權,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不破壞林木,確保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除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它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繼承權,並依法享有開發林地、發展林下經濟的權利。
(2)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有權自主流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
(3)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林地,毀壞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誌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依法合理的保護利用林業用地。不準私自砍伐、濫挖林內原有以及承包後新栽植樹木,不準毀林開墾、採石、採礦、取沙、取土、建房、造墳等非法破壞林地活動,不準侵佔或破壞林內集體道路及設施,確保承包的森林資源持續增長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2)承包經營期限內,可自主流轉所承包林權權屬,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或人員的,須依法經甲方同意;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須經甲方備案。
(3)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如逾期不交或拖欠,每超期一天需加付欠款額3‰的滯納金。
(4)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完成所承包林地的造林綠化任務,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
(5)林木需要採伐時,要提出採伐申請,經甲方同意,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並按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時限,負責採伐跡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達到85%以上。
(6)負責承包期內林木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對盜伐濫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古樹名木保護、防止水土流失負有直接責任;遇有破壞林地、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須及時上報林業主管部門。
(7)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林木生產經營、林權權屬流轉。
(8)如遇國家依法徵用、佔用林地、必須服從大局需要,及時配合政府辦理相關手續。
(9)承包期滿時,乙方要保證林木正常生長並達到成林標準,成材樹不低於50株或林木鬱閉度不低於65%,林內原集體附屬物完整無損。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後即生效。承包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直接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保留追繳乙方未交承包費並加收3‰滯納金的權利:拖欠承包費達三個月以上的;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前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採伐後,未能及時更新或未達到85%成活率的。
(三)在承包期內乙方遇有破壞林地、毀壞(盜伐)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誌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舉報,或者監守自盜、濫伐(挖)林木、違章用火、毀壞古樹名木的,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直接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保留追繳乙方未交承包費並加收3‰滯納金的權利。
五、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變化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或修改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如遇有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由乙方選定仲裁機構或應訴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經營合同期限內,如依法對林木進行採伐,採伐收益甲乙雙方按_: 比例分成(或全部支付給乙方)。
(三)在乙方承包經營合同期限內,如遇國家建設依法徵用、佔用林地而造成中途終止合同或承包林地減少,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其林木補償費全部支付給乙方(但約定林木採伐時收益按比例分成的,需按約定執行);林地補償費除乙方在承包期內新增地上附屬物補償歸乙方所有外,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繳納承包費時扣除承包剩餘期限內被徵佔面積的承包費用。
(四)承包期滿時,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全部無償交歸甲方,乙方對承包期內依法自行建設或購置的除道路以外的設施裝置有權自行處置,乙方無違反合同情節所交保證金原額退還。甲方在另行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五)如國家法律政策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新的規定時,以修改後的國家法律政策為準。
(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原簽訂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作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政府、區林業局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