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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承包章程(通用3篇)

欄目: 承包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5W

內部承包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內部承包章程(通用3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法律檔案。

第三條  訂立承包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四條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條款

第五條  承包合同的範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裝置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六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七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註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八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籤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准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核心定價格,進行控制結算。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後,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由於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0%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三條  由於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四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後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複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

。屬於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鑑定後,屬於工模具製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並有權要求製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製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0%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並承付50%由於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

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十七條  由於檢驗部門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損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八條  由於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由於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由於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資金中支付,並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於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能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

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三條  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四章  變更或解除

內部承包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法律檔案。 

第三條 訂立承包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四條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條款 

第五條 承包合同的範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裝置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六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七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註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八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籤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准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核心定價格,進行控制結算。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後,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由於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0%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三條 由於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四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後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複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於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鑑定後,屬於工模具製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並有權要求製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製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0%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並承付50%由於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十七條 由於檢驗部門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損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八條 由於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由於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由於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資金中支付,並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於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能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 

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三條 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四章 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訂立承包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又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後。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明,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後,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其他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衛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內部承包章程 篇3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針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經營事宜,雙方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自願承包經營____市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餐廳經營範圍見營業執照.

第二條 餐廳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承包給乙方的餐廳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餐廳現有裝修及設施,裝置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滿交還還給甲方時的驗收依據。

3.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對移交給乙方的餐廳的財產進行清點,確認。

第三條 承包期限,用途

1.該餐廳承包期限共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承包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餐廳,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承包,則必須在承包期滿______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條 承包金支付方式

1.該餐廳年承包金為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A 分二次付款,自本同生效後________天內付清,

第一次應交承包金_____元;

第二次到_______時止,需交_______元。  B 一次性付清,至本合同生效______天內全部繳清。

第五條 承包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 向房屋產權人繳納的房屋租金。

(2) 非乙方原因產生的房屋維修費用。

2.乙方承擔以下費用:

(1)本合同約定的承包金.

(2)履約保證金,為年度承包金的_____%.保證金隨承包金一同交付至甲方,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甲方無息退還乙方。

(3)乙方承包經營期間因經營行為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費、水電費、物業費用、餐廚垃圾處理費、乙方僱傭人員的各項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費、房屋裝修維護費用以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等;

(4)本合同未列明但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第六條 餐廳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承包期限內,甲方保證該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其它設施的維修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對餐廳房屋、裝修進行調整的,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可行性調整方案,獲取甲方許可後方可進行。

3.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屬硬體設施.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

4.未經甲方許可,乙方擅自調整房屋結構或改變裝修的,應立即恢復原狀,並對後續質量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 對餐廳的裝修部分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1.因合同到期終止或因客觀原因(如拆遷,政府行為,國家法律政策變動等非人為因素所能控制的)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承擔乙方投入的裝修費用;

2.因甲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投入的裝修部分,由甲方賠償乙方投入金額與折舊的差額部分。折舊率按每年______%計算。  3.因乙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餐廳的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餐廳的轉讓與轉租  本餐廳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再承包、分包或轉租、轉讓。

第九條 經營許可及公章的使用

1.乙方必須按照營業執照許可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非法行為;  2.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禁止以甲方名義對外借貸或提供擔保;

3.乙方因經營行為需使用甲方印章的,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蓋章。乙方對蓋章後的檔案負直接責任。甲方指派__________作為甲方印章管理人,乙方需蓋章時可及時與__________聯絡辦理。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餐廳設施,嚴重影響經營.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繕義務,嚴重影響經營.

3.在承包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給乙方的餐廳: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讓該餐廳.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除或變動餐廳結構.

(3)損壞承包的餐廳設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超範圍經營.

(5)利用所承包的餐廳進行非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7)拖欠承包金累計_______元.

4.承包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協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 餐廳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承包期間餐廳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設施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的,應於____日內向對方提出異議.

3.乙方應於承包期滿後,將承包餐廳及附屬裝置,設施如數交還給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的餐廳及附屬設施應保持完好的狀態,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響餐廳的正常經營.對未經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2.在承包期間,乙方有

第九條

第三款的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餐廳的經營權,乙方應按照合同總承包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承包期間,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_______%支付滯納金.

4.在承包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應按合同總承包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在承包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餐廳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____日應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餐廳承包經營期間遇政府拆遷的,承包合同解除,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除退還未到期的.承包金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搬遷或索要任何損失。

第十二條 勞動用工與保險  在承包期限內,乙方應依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與僱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時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工資及各項勞動待遇。因員工索賠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導致的材料供應商或消費者索賠、行政罰款,應由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嚴重負面影響的,甲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免責條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餐廳的房屋,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  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餐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乙方:(簽字)________年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