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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荒山承包合同

欄目: 承包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03W

荒山,指尚未開墾或開發過的山,又或指偏僻、人跡罕至的山。那麼村集體荒山承包合同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村集體荒山承包合同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村集體荒山承包合同
村集體荒山承包合同範文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的荒山_____________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__________米,東西長__________米,四至為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東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______元,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______年承包費用______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村集體荒山承包合同範文篇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有關土地租賃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並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村小組荒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租賃給乙方使用和經營,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坐落在貴溪市 的荒山林地面積約 畝,四至: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租賃給乙方生產經營。

二、租賃期限為 年,荒山林地自20xx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繳交方式: 年租金共計 萬元。(大寫 ),租金每伍年交納一次租金,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待甲方把山上的樹木及村民種植物清理完畢後(不具經濟價值的甲方可不清理),乙方交第一個伍年租金 萬元(大寫 元整),以後以次類推,收款後甲方須出具收款收據給乙方為憑。

四、甲方責任:

1、籤合同時甲方必須出具山權證,在本合同成立後,甲方會同乙方看察山地,按合同規定,如數按合同約定界線內的荒山林地和相對應的林權證變更給乙方使用。

2、作為甲方因保證租賃山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權,不得在租賃期限進行抵押、另行出租等處分權屬行為,保證山地租賃時不存在任何以屬上的爭議,若因山地權屬不合法,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該負責全額賠償;

3、乙方在翻山平地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否則,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甲方不得藉故終止合同,否則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賠償給乙方,如出現山嶺糾紛影響乙方經營,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4、乙方造林後,甲方群眾不得進入造林地葬墳、焚燒、採礦、採石、挖土、建房、放牧、損林及偷砍林木,如發現有人在林區焚燒、採礦、採石、挖土、修建墳墓、建房、放牧、損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務必協助乙方及時制止並按村規民約處理。

5、乙方在租賃山地期間,如向上級申報專案需該村小組出具相關證明,甲方在不影響本村小組其它林地歸屬權的情況下給於支援配合。

6、甲方在租給乙方山地之前,山地上現有樹木的砍伐涉及報批相關手續由甲方村民負責,如有任何糾紛與乙方無任何關係。

7、如乙方在租賃期間需把山權證過戶到乙方為法人的企業,甲方應無條件配合。

五、乙方責任

1、租賃的山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租賃的山地乙方只能(除業務使用者佔地外)用作生產農林作物,不得搞非法生產經營。

3、租賃林地必須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

4、在生產建設設施中,不能影響甲方農業生產和水利等設施;

5、乙方在施工或生產經營中安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不得影響村民的正常農業生產。

六、林道及林業設施承包期內,乙方對造林基地及其投資建設的林業設施享有專有使用權,林地內原有道路雙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甲方必須將出租地面附作物清理完畢,附作物歸甲方所有,如三個月未清理結束乙方可自行處理。

八、租賃期間乙方生產需要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勞動力。

九、此合同不因村委會的變更和該村小組幹部換屆而變化,甲方法人代表更換,本合同仍有效。

十、合同變更或解除下列情況之一,皆構成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國家徵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

4、甲方內部糾紛及山權證不合法,致使乙方不能生產作業,甲方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5、甲方在租賃期限內把山權證過戶給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在租期內,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可以租給第三方經營。

十二、整體合同過戶給第三方,必須徵得甲方同意。

十三、租賃期滿,甲方若有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但必須重新訂立合同,且應註明繼續租賃的年限和年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如乙方不繼續承租,應負責將林權證過戶到甲方名下。

十四、租賃期滿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奉還給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提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

十六、本合同訂立由雙方簽字按手印後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報備公證處,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理事會成員(甲方): 承租方(乙方) (按手印和簽字) 身份證號:

(按手印和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集體荒山承包合同範文篇三

甲方:

乙方:

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雙方的優勢,增加農民集體收入,經雙方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甲方同意將其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雙方議定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範圍

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地段,實用面積 畝,以現狀四周範圍及雙方簽字蓋章的紅線圖確認為準,現狀不明確的以紅線圖為準。

二、 承包期限

雙方議定承包期限為。承包期屆滿,土地上附(定)著物所有權、產權按使用狀態無條件、無償歸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條件乙方有承包優先權。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的標準為: 乙方應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幣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 本合同範圍內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種林木種植、農牧業種養以及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審批許可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或其他經營專案,開發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應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經營有嚴重汙染的專案。

五、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1、 甲方的權利義務 保證本合同山林土地發包程式合法,保證本合同所有條款已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保證發包給乙方的山林土地為其集體所有,保證與其他方無任何爭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良好的承包經營環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進行的經議、糾紛或債務,未設定抵押擔保。

3、 甲方負責在本合同簽訂時辦妥發包範圍內山地與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將山地移交給乙方使用。

4、 協助處理山林土地權屬糾份和林木盜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確保乙方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水、電、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5、 乙方在承包期間,需要開設林區公路、林道而佔用甲方土地、山地時,甲方必須無償提供解決,並協助做好相關的政策處理工作,所佔用土地補償費按當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費用由乙方一次性補清。

6、 承包林地後,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內種植各種作物,如種植乙方有權清除,所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

1、 乙方的權利義務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有權在承包土地範圍內依法自主開發經營。

2、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承包費。逾期支付,按應付金額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 乙方在承包該土地時,可根據經營需要依法規劃建設道路網路及搭建相關臨時建築,但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甲方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終止合同,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 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錄用當地村民參加乙方的工作。

5、 在承包期間內,乙方對承包範圍內土地上附著物及乙方投資建造的經營設施擁有所有權。

6、 在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在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承包範圍內山地上的林木。

7、 承包期間內如遇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配合乙方辦理該土地各項補償手續,附(定)著物補償收益總收入歸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徵收補償款歸甲方。同時,甲方按實際承包期間計收承包費,以每年人民幣 計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應在土地被徵用後30天內一次性全額不計息將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還給乙方。

8、 承包期間內乙方若要通過政府合法程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無需支付任何徵地補償款給甲方。

9、 承包期間內,甲方同意乙方通過政府合法程式徵用開發承包範圍的土地,乙方可對承包的土地採取改變土地性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包括經營其它專案,如農家樂、休閒旅遊、養生會所、農牧種養等。

六、 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條款

1、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若由於設定有其他權利瑕疵、山林土地權屬不清或相鄰界限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應全額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足額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時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甲方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

3、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會履行,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全部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4、 如出現地震、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因素,則雙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責違約責任,善後工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 其他

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負責給乙方辦理相關證件,辦理相關證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2、 乙方取得專案落戶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標後,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辦理專案徵地手續。甲方應配合提交有關辦理土地使用證所需的法律檔案及村民代表簽名等。

八、 糾紛處理

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同處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補充議定內容作為合同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