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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養殖承包合同(精選3篇)

欄目: 承包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31W

肉牛養殖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肉牛養殖承包合同(精選3篇)

身份證號: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及時間

1. 合作內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頭,雙方合作養殖,通過肉牛出欄銷售和會員領養獲得共同收益。

2. 養殖時間:自甲方將牛運達乙方牧場,並實際進入餵養操作之日起,至兩年後雙方協商確定終止養殖或延續合作。

第二條 合作方式及地點

1. 合作方式:甲方選擇不同體重和育齡的健康渤海黑牛,無償放置到乙方的牧場,由乙方無償提供養殖設施和餵養進行餵養,並作為農莊觀光和會員領養專案。

2.甲方派遣技術人員到農莊指導肉牛養殖,並全權承擔養殖場防疫及安全平穩執行的責任;乙方負責全力支援該合作專案的經營管理,並利用其經濟能力及銷售資訊輔助養殖場的發展。

3. 養殖地點:濱城區樑才辦事處東劉村“一綠農莊”。

第三條 收益分配

1.在該協議有效期內,肉牛合作養殖的肉牛出欄完成銷售之後,按以下約定進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銷售利潤總額減去甲方前期投資和乙方餵養投資後(以實際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投資具體數目為準。),對肉牛養殖合作淨利潤按照五五分配比例進行分成。

2.如合同終止或不能出欄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並補償乙方當年的餵養成本

3.合同期間如有旅遊觀光和會員領養收入,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責任約定

1. 肉牛合作養殖場產權、建設使用權在乙方;肉牛的產權歸甲方。

2. 養殖場升級建設或確立商業產權或進行擴容擴大情況下,乙方具備優先權、決策權。

3. 雙方堅持以優勢互補、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原則進行合作養殖。

4. 如果出現重大疫情,政府對疫區進行封鎖或重大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改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場嚴重萎縮,銷售無法進行,本合同可協商終止,互不追究對方的經濟責任和損失。

第五條 爭議及公證

甲乙雙方本合作協議基於友好協商原則,在見證人監督之下,對所有爭議進行友好協商,協調解決。其他非協商爭議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仲裁與法律機構進行裁決。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見證方存一份。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肉牛養殖承包合同 篇2

為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實現農民增收方式的根本轉變,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經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擬調整當前產業結構,大力發展肉牛養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土地的種類、面積、位臵

甲方將 地 畝(大寫 )承包給乙方從事肉牛養殖,該土地位於 (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二、土地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合同雙方約定,承包費以現金方式支付,每 年一交承包費;在合同簽訂當日,乙方保證將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費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元/畝/年,合計 元(大寫 )。

2、合同雙方約定,該承包地從發包起始期算起,5年進行一次評估,參照評估價格和合同價格,對價格上下浮動在10%以內的,合同內容保持不變;對價格上下浮動超過10%的,甲方有權重新定價並變更合同有關價格方面的內容,乙方拒絕變更視為合同自行解除。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承包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土地,進行下一輪承包。

2、規劃、組織承包地內的道路、林木、電力、農田水利等公共設施的建設,並監督乙方合理使用。

義務

1、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生產經營權,協調乙方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相關單位的執法、檢查等活動,幫助調解乙方與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地邊、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

2、在承包期內若遇到國家徵用,甲方應退還乙方剩餘年限承包費,青苗補償費歸乙方,土地補償費和安臵補助費歸甲方,清表費視地面附著物所有權而定。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在受讓的土地上,可在承包地內建設牛舍、飼養員宿舍、配料間、圍牆等相關養殖設施,在承包期內可以出租、流轉給第三者從事肉牛養殖。

2、承包地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承包。

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按照合同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按時足額將承包費交付給甲方。

2、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土地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如賣土等),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並給予相應土地市場價值的2倍賠償。

3、合同到期後,乙方不再從事肉牛養殖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必須自行拆除承包地內個人投資興建的牛舍、飼養員宿舍、配料間、圍牆等相關養殖設施,並恢復耕地原貌。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鎮農經站存一份。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鎮農經站(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肉牛養殖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農村經濟,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專案

甲方將合作社所有的630頭山羊,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1號

三、承包費及數額

1、承包費為每年每100頭山羊在原有基礎上增加25頭

2、 承包費交款期限為20xx年11月31號

四、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增加新的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得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或解除。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式一份。

發包方簽字(公章) 承包方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