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結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梅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規草案審議工作
按照市委部署,在廣泛徵求意見、調查研究、論證評估、統籌協調的基礎上,20xx年法規專案安排如下:
(一)報批法規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二)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
(三)預備專案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這些立法專案請有關方面搞好調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成熟一個審議一個”的原則視情況在20xx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
二、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20xx年,市人大常委會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依據立法法所賦予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許可權,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努力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適應。繼續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報批工作,重點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的起草和審議工作,確保法規按計劃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主導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市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加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與市法制局、法規起草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推動立法程序。加強和改進法規審議工作,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主動進行協調,廣泛凝聚共識。
四、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人大代表參與立法機制,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發揮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五、加強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
堅持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與立法工作同步謀劃、統籌安排,做好法規案起草、審議階段和通過後的宣傳工作,
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瞭解和參與,使立法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過程,為法規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根據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十三五”發展的主題主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立改廢釋”並舉,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力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願和解決實際問題。據此,對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式專案(10項)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1、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辦法(草案)》(市環保局起草)。
2、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汙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制定《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起草)。
3、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修改《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住建局起草)。
4、為了規範業主委員會活動,提升業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市住建局起草)。
(二)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無錫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2、為了加強特種裝置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裝置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訂《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市質監局起草)。
(三)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集中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市衛計委、市體育局、市國土局等起草)。
2、為了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市工商局起草)。
(四)優化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
1、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制定《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市殘聯起草)。
2、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無錫市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二、調研專案(4項)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立法開展調研。
(二)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對統計管理立法開展調研。
(三) 為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不動產登記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立法開展調研。
三、工作要求
(一)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計劃的正式專案,起草部門應當儘早落實起草責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專案與相關部門關係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專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並就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社會穩定等風險評估。在上報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同時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計劃的正式專案,起草部門還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開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計劃的調研專案,責任部門應當充分調查,深入研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屬於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專案的,還應當形成法規初稿,未形成法規初稿且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原則上不作為20xx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建議專案;屬於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調研專案的,如立法條件成熟,可以轉為正式專案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計劃。
(三)列入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計劃的專案,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無錫市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規定,對立法內容、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按照相關標準、程式和時間要求推進評估工作。責任部門於20xx年3月31日前報送評估工作方案,經市法制辦稽核確認後組織實施。評估報告於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並報送市法制辦組織評審。評估工作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
一、20xx年完成的立法專案(4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4項)
1、《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信託公司條例》(制定)(法規部、信託部)
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制定)(法規部、處非辦)
4、《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制定)(法規部)
(二)規章(11項)
1、《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2、《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法規部)
4、《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5、《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法規部)
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創新部、法規部)
7、《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農村金融部、法規部)
8、《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9、《慈善信託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10、《信託公司行政許可辦理事項實施辦法》(修訂)(信託部、法規部)
11、《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非銀部、法規部)
(三)規範性檔案(31項)
1、《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辦法》(制定)(審慎局)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4、《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5、《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6、《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7、《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8、《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法規部)
9、《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後評估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10、《關於規範市場准入工作機制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1、《中資銀行海外機構佈局和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法規部)
12、《關於做好行政處罰工作的若干規定》(制定)(法規部)
13、《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市場化債轉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4、《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5、《關於嚴防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6、《中國銀監會監管制度法律審查辦法(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7、《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股東管理的通知(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8、《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網路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0、《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資訊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2、《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3、《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4、《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5、《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6、《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修訂)(大型銀行部)
27、《養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8、《關於加強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農村金融部)
29、《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外資銀行部)
30、《信託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非銀部)
二、20xx年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提出的立法專案(1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2項)
1、《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法規部、非銀部)
(二)規章(5項)
1、《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辦公廳、法規部)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5、《信託公司流動性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三)規範性檔案(9項)
1、《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制定)(審慎局)
2、《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制定)(審慎局)
4、《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制定)(審慎局)
5、《關於規範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審慎局、法規部)
6、《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電子資訊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信科部)
7、《銀行業金融機構雲服務應用安全指導意見》(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賃資產風險分類指引》(制定)(非銀部)
9、《消費金融公司發行二級資本債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非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