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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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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篇1

市人大常委會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結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梅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精選3篇)

一、做好法規草案審議工作

按照市委部署,在廣泛徵求意見、調查研究、論證評估、統籌協調的基礎上,20xx年法規專案安排如下:

(一)報批法規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二)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

(三)預備專案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這些立法專案請有關方面搞好調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成熟一個審議一個”的原則視情況在20xx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

二、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20xx年,市人大常委會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依據立法法所賦予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許可權,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努力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適應。繼續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報批工作,重點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的起草和審議工作,確保法規按計劃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主導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市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加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與市法制局、法規起草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推動立法程序。加強和改進法規審議工作,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主動進行協調,廣泛凝聚共識。

四、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人大代表參與立法機制,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發揮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五、加強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

堅持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與立法工作同步謀劃、統籌安排,做好法規案起草、審議階段和通過後的宣傳工作,

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瞭解和參與,使立法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過程,為法規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篇2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根據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十三五”發展的主題主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立改廢釋”並舉,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力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願和解決實際問題。據此,對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式專案(10項)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1、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辦法(草案)》(市環保局起草)。

2、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汙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制定《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起草)。

3、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修改《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住建局起草)。

4、為了規範業主委員會活動,提升業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市住建局起草)。

(二)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無錫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2、為了加強特種裝置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裝置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訂《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市質監局起草)。

(三)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集中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市衛計委、市體育局、市國土局等起草)。

2、為了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市工商局起草)。

(四)優化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

1、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制定《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市殘聯起草)。

2、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無錫市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二、調研專案(4項)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立法開展調研。

(二)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對統計管理立法開展調研。

(三) 為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不動產登記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立法開展調研。

三、工作要求

(一)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計劃的正式專案,起草部門應當儘早落實起草責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專案與相關部門關係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專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並就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社會穩定等風險評估。在上報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同時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計劃的正式專案,起草部門還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開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計劃的調研專案,責任部門應當充分調查,深入研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屬於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專案的,還應當形成法規初稿,未形成法規初稿且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原則上不作為20xx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建議專案;屬於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調研專案的,如立法條件成熟,可以轉為正式專案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計劃。

(三)列入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計劃的專案,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無錫市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規定,對立法內容、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按照相關標準、程式和時間要求推進評估工作。責任部門於20xx年3月31日前報送評估工作方案,經市法制辦稽核確認後組織實施。評估報告於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並報送市法制辦組織評審。評估工作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篇3

一、20xx年完成的立法專案(4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4項)

1、《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信託公司條例》(制定)(法規部、信託部)

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制定)(法規部、處非辦)

4、《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制定)(法規部)

(二)規章(11項)

1、《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2、《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法規部)

4、《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5、《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法規部)

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創新部、法規部)

7、《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農村金融部、法規部)

8、《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9、《慈善信託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10、《信託公司行政許可辦理事項實施辦法》(修訂)(信託部、法規部)

11、《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非銀部、法規部)

(三)規範性檔案(31項)

1、《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資訊披露辦法》(制定)(審慎局)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4、《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5、《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6、《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7、《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8、《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法規部)

9、《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後評估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10、《關於規範市場准入工作機制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1、《中資銀行海外機構佈局和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法規部)

12、《關於做好行政處罰工作的若干規定》(制定)(法規部)

13、《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市場化債轉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4、《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5、《關於嚴防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6、《中國銀監會監管制度法律審查辦法(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7、《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股東管理的通知(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8、《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網路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0、《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資訊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2、《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3、《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4、《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5、《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6、《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修訂)(大型銀行部)

27、《養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8、《關於加強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農村金融部)

29、《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外資銀行部)

30、《信託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非銀部)

二、20xx年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提出的立法專案(1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2項)

1、《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法規部、非銀部)

(二)規章(5項)

1、《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辦公廳、法規部)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5、《信託公司流動性管理辦法》(制定)(信託部)

(三)規範性檔案(9項)

1、《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制定)(審慎局)

2、《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制定)(審慎局)

4、《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制定)(審慎局)

5、《關於規範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審慎局、法規部)

6、《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電子資訊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信科部)

7、《銀行業金融機構雲服務應用安全指導意見》(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賃資產風險分類指引》(制定)(非銀部)

9、《消費金融公司發行二級資本債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非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