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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火災的應急預案範文(精選3篇)

欄目: 應急預案 / 釋出於: / 人氣:3.6K

編制火災的應急預案範文 篇1

起火處理

編制火災的應急預案範文(精選3篇)

1、一旦發生火情,應迅速將火警資訊傳到消防控制中心或安全部,報警方式通常有三種:

(1)自動報警裝置報警。

(2)員工報警,應講清著火地點、部位、燃燒物品、目前狀況及報警人姓名和電話。

(3)客人報警,應向報警人瞭解著火地點、部位、燃燒物品、目前狀況及報警人姓名和電話,並準確做好記錄。

2、消防控制中心或安全部接到報警後,要迅速通知保安巡邏員到現場檢查:

(1)如屬誤報,就解除報警。

(2)如確認起火,即通知電話總機聯絡相關部門領導或向119報警。

成立滅火救災指揮中心

1、滅火救災指揮部由下列人員組成:當時在酒店的主要領導和保安、工程及事發部門的負責人(夜間由夜間值班經理和保安、工程及事發部門的值班人員組成)。

2、指揮部地點設在掌握資訊的消防控制中心,或視事發現場另選合適地點。

3、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現場滅火指揮人,成立現場指揮組,由安全部分管消防經理、工程部有關技術人員和事發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掌握火勢發展情況,指揮參戰人員滅火,根據火勢及時採取進一步措施,並向指揮部彙報,公安消防人員到現場後,協同組織滅火搶救。

(2)根據火情,決定是否通報人員疏散並組織實施,通報的次序為:著火層、著火層以上各層,有可能蔓延的以下樓層,語言通報可利用消防應急廣播。

(3)指令各部門按火災應急預案的規定,應採取應急措施,履行各自的職責。

(4)密切注意店內的情況,穩定客人情緒,做好安全工作。

(5)公安消防到達後,及時向火場指揮部報告情況,按照佈置的要求,帶領員工貫徹執行。

滅火與救護

現場指揮組在著火現場組織滅火與救護。

1、組織滅火、指揮參戰人員滅火,並根據火勢,切斷著火層電源和可燃氣體源,關閉著火層防火分割槽的防火門,阻止火勢水平或縱向蔓延。

2、組織救護,指揮參戰人員在著火層救護人員、疏散和搶救物資。

各部室應採取的措施

1、安全部

(1)遵命負責現場指揮,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員和就近員工滅火、救人、搶救物資。

(2)備好手推消防器材車和現場必須的大容量滅火器、防煙防毒面具及破折工具,保障供給。

(3)指派保安人員或義務消防隊員在酒店首層控制消防電梯使用。

(4)指派保安人員或義務消防隊員在著火層執行警戒任務,指導疏散人流向安全區有秩序地撤離,防止有人趁火打劫,搗亂破壞。

(5)車場組加強酒店外圍和各出入口的安全警戒,酒店外圍的警戒任務是:清除車道上的路障,指導疏散酒店周圍和店內的無關車輛,為安全消防車隊到場展開滅火行動維持好秩序。

(6)保衛監控室應嚴密注視無人警戒的樓面及出入口,及時發現火勢蔓延情況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打劫和破壞。

2、工程部

(1)指派技術人員在消防泵房,並確保消防水泵正常運轉和用水不間斷。

(2)派出電工控制著火區域的電源,該切斷的及時切斷,並設法解決滅火搶險現場必需的照明,同時保證消防用電不間斷。

(3)將客用電梯降至底層關閉,消防電梯切換為手動控制,交公安消防隊和安全部使用。

(4)關閉空調裝置和燃氣總閥。

(5)組織本部門人員投入滅火。

3、客房部

(1)客房部應準備足夠的溼毛巾,用於客人和滅火人員防煙嗆。

(2)組織客房工作人員滅火和搶救,疏散賓客至安全區域,並配合總服務檯工作人員準確統計撤離人數,安撫客人情緒。

(3)如是客房火災,滅火後派人留守警戒。

(4)總服務檯停止營業,看管好錢物,帳單和裝置,並準備好旅客登記薄單,與客房樓面工作人員一起檢查客人是否全部撤離到指定地點,並安撫客人。

(5)行李房要看管好客人存放的行李,並按指令和視火情迅速移運至安全區域。

(6)電話總機房在未接到總指揮撤離的命令前,應堅守崗位,快速、準確無誤地傳遞火情資訊和指揮部指令。

(7)商務中心和娛樂中心停止營業,安撫和疏散客人,看管好錢物、帳單和裝置,並按指令撤離和疏散物資、商品及裝置。

4、餐飲部

(1)停止營業,管好錢物。

(2)廚房應關閉煤氣閥門。

(3)按指令或視火情由服務員引導疏散客人到安全地帶。

(4)組織部門人員投入滅火和搶救行動。

(5)準備和提供滅火人員及賓客所需的食品。

5、營銷部

組織好外包單位的人員疏散和滅火工作。

6、其它部、室

(1)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現場搶救。

(2)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待命,聽候調遣。

(3)指派專人在部門值班,聽候工作指令。

(4)組織人員投入滅火及救護工作,提供滅火救災中必需的其它物品。

編制火災的應急預案範文 篇2

區護林防火指揮部森林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是象徵國家昌盛,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為了保護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針對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進一步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工作方針,掌握消滅火災的主動權,達到統一組織、統一指揮,把森林火災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為此特編制我開發區(街道)的森林火災撲救預案。

一、基本情況:

開發區(街道)位於蠡溪路以西,樑溪河以南,西接風景優美的西蠡湖及梅樑湖,方圓約11.2平方公里。轄區內共有山林面積1800畝,其中湖景社群有山林面積1750畝,大箕山社群有山林面積50畝,湖景社群有和民政局共建的湖景公墓。開發區(街道)建立了護林防火指揮部,並設立了護林防火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發局),共有專業護林員14名,義務撲救隊員55名。湖景社群與駐地武警8723部隊建立了長期友好合作關係。

二、森林防火撲火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數

1、有利條件。

開發區(街道)、社群兩級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開發區(街道)指揮部由街道主任任總指揮,各社群護林防火領導小組由社群主任任組長。湖景社群與駐地武警8723部隊建立了長期友好合作關係,林區離部隊駐地又比較近。

2、不利因數。

一是由於連年封山,雜草灌木叢生,地面枯枝落葉日積月累逐年加厚,可燃物增多,火險隱患大;二是湖景社群基康裡、孫家灣拆遷,已無人居住,護林員都居住在安置小區,離山林防火地較遠,加上部隊封住了路口,巡查人員進出難;三是沿山有學校、部隊、靶場、公墓;四是殯葬整治後沿山世居居民上山掃墓等等。這些因素給山林防火工作帶來了較大難度。

三、主要護林防火措施

1、開發區(街道)與社群簽訂護林防火責任狀。社群與護林員簽訂了責任狀,與林區企業單位簽訂山林防火告知書,責任落實到位。

2、充實調整責任性強、身體健康的專職護林員組成護林防火隊伍。

3、加強維護保養,確保GPS護林防火實時監測系統正常執行,確保護林員到崗到位。

4、護林防火重點道口及重點區域設定了8臺自動語音播報器,加強宣傳,提醒入山人員,山路增設醒目的防火標語牌等。

5、湖景社群、大箕山社群共配置了:新增了滅火彈30箱、消防服5套、水槍3支,同時配備了鐵鏟20把和水桶20只等防火物資。

6、湖景社群、大箕山社群分別組建了20人和15人的由社群物業保安組成的半專業山火撲救隊伍。湖景公墓配備了20人的義務撲救隊伍。

四、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

1、區內主要撲救力量:區勤新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8723部隊共建連隊,主要負責撲滅山火。

2、撲救補充力量:兩個社群的半專業撲救隊伍(35人)及湖景公墓義務撲救隊伍(20人),主要負責清理火場餘火,防止死灰復燃。

根據“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防火方針,對一般森林火情,應立足於本開發區(街道)、社群及公墓。發現火情及時上報開發區(街道)、區農林局護林防火指揮部,同時組織義務撲救隊員攜帶滅火彈、水桶、水槍等物資把火災撲滅在初始階段,並由開發區(街道)防火指揮部負責處理有關事宜。

3、撲救指揮人員情況:

指揮:

第一副指揮:

副指揮:

成員:

五、撲救指揮部分組與職責

1、撲救組:負責山火現場的撲救工作,根據風力風向的變化,火災現場的地形、地勢等情況實施撲救,與山下組保持溝通,建議調集有關力量等。

2、通訊組:負責火災現場和各級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保證總指揮的各項指令暢通無阻。

3、後勤組:負責撲救人員撲火工具、裝備、油料、等物資保障供應。

4、醫療救護組:社群衛生中心及就近醫院負責對受傷人員就地急救和護送。

5、火案查處組:負責火場調查,及時查明起火原因和損失情況,對火災肇事者和責任者,依法作出處理,並將結果上報區護林防火指揮部。

六、聯合撲救處理程式和力量調集。

開發區(街道)防火指揮部接到任何一處山林火災的報告,應根據火情立即派員奔赴現場,有部分工作人員留守值班,進行監聽,並與火場聯絡,開發區(街道)指揮部和有關社群必須有人員在火場第一線,以便及時準確向現場指揮長和區護林防火指揮部彙報情況,由負責人決定是否採用預案撲救,以後工作人員接上級精神用電話通知消防隊伍,同時將火情及調集滅火力量報告值班室,並與區護林防火指揮部保持不間斷聯絡,及時掌握火情變化,適時調集力量、調撥救火物資。

七、火災的調查、統計和善後工作。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林業部《關於劃分森林消防監督職責範圍的通知》精神進行火災的調查和統計。由公安分局消防股牽頭,會同區、開發區(街道)職能部門組織調查組,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姓名、單位及森林過火面積、燒死、燒傷樹木情況、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及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和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詳細的調查,經區護林防火指揮部審查後記入檔案,統計工作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三十條有關規定進行。

八、防火物資庫物資配備情況。

消防服5套、滅火彈1000只,滅火水槍6支,水桶20只,掃把20把,鐵鏟20把,風力滅火機5臺,強光手電2臺。

編制火災的應急預案範文 篇3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防範與處置工作,保證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支援和保障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地鐵(包括輕軌)發生的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致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地鐵的正常運營受到嚴重威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3)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或建設部響應。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放在首位。運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由建設部牽頭負責,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許可權,負責有關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工協作

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城市人民政府是處置事故災難的主體,要承擔處置的首要責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整合資源、資訊共享、形成合力,保證事故災難資訊的及時準確傳遞、快速有效處置。

(4)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有效應對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鐵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對事故災難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調動全社會力量,建立應對事故災難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應急機制建設和資源準備要堅持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降低執行成本。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國家應急機構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建設部設立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聯絡組和專家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質量安全司,具體負責全國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聯絡組由各成員單位指派的人員組成。領導小組專家組由地鐵、公安、消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 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比照國家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3 城市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城市地鐵企業應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有關部門參加的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監測機構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鐵的執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鐵監測體系和執行機制;對檢測資訊進行彙總分析;對城市地鐵執行狀況進行收集、彙總分析並做出報告,每半年向國家和省級地鐵應急機構做出書面報告。

3.2 監測網路

由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地鐵企業組成監測網路,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城市地鐵監察員對城市地鐵進行檢查監督。

3.3 監測內容

城市地鐵的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設施裝置及安全運營管理。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行動(響應標準見l.3)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當領導小組進入Ⅰ級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事故災難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 領導小組的響應

建設部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報告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時,領導小組啟動並實施本預案。及時將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並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等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絡;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現場應急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機構的通訊聯絡,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Ⅱ級以下響應時,及時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的通訊聯絡,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地方應急指揮救援工作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援;必要時,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

4.1.2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參與應急工作,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

4.2 不同事故災難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 火災應急響應措施

(1)城市地鐵企業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預案,針對不同車站、列車執行的不同狀態以及消防重點部位制定具體的火災應急響應預案;

(2)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滅火同步進行”的原則,積極施救;

(3)處置火災事件應堅持快速反應的原則,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關鍵時間,把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災發生後,工作人員應立即向“119”、“110”報告。同時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2 地震應急響應措施

(1)地震災害緊急處理的原則:

a.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要聽從事發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後救物,先搶救通訊、供電等要害部位,後搶救一般設施。

(2)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地鐵企業負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管理工作。

(3)釋出破壞性地震預報後,即進入臨震應急狀態。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a.根據震情發展和工程設施情況,釋出避震通知,必要時停止運營和施工,組織避震疏散;

b.對有關工程和裝置採取緊急抗震加固等保護措施;

c.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d.及時準確通報地震資訊,保護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發生時,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災情報有關部門,同時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鐵裝置、設施保護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地震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3 地鐵爆炸應急響應措施

(1)迅速反應,及時報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險情,儘快恢復運營;

(2)地鐵企業應針對地鐵列車、地鐵車站、地鐵主變電站、地鐵控制中心,以及地鐵車輛段等重點防範部位制訂防爆措施;

(3)地鐵內發現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動;

(4)地鐵爆炸案件一旦發生,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消防部門、衛生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和應急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爆炸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4 地鐵大面積停電應急響應措施

(1)地鐵企業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重點做好日常安全供電保障工作,準備備用電源,防止停電事件的發生;

(2)停電事件發生後,地鐵企業要做好資訊釋出工作,做好乘客緊急疏散、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

(3)供電部門在事故災難發生後,應根據事故災難性質、特點,立即實施事故災難搶修、搶險有關預案,儘快恢復供電;

(4)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停電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3 應急情況報告

應急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是:快捷、準確、直報、續報。

4.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災難資訊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小時。

4.3.2 準確

報告內容要真實,不得瞞報、虛報、漏報。

4.3.3 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要直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報省、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國務院,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4.3.4 續報

在事故災難發生一段時間內,要連續上報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內容。

4.3.5 報告內容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快報及續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單位的名稱、負責人、聯絡電話及地址;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的簡要經過;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4 報告程式

4.4.1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警,並報告地鐵企業應急機構。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迅速確認事故災難性質和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預案,並向上級地鐵應急機構報告。

4.4.2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單位、屬地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後必須做到: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災難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災難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災難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災難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4.4.3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災難現場的原貌,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的單位及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在事故災難發生後4小時內寫出事故災難快報,分別報送國家、省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4.5 情況接報

4.5.1 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發生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後,迅速通知領導小組,並根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5.2 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4.6 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應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依靠本行政區域的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地鐵企業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使事故災難損失降到最低。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7 醫療衛生救助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在應急響應時,組織、協調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災難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機構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城市人民政府應事先為城市地鐵企業配備響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4.9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機構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事故災難的特點,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緊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和程式,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和安置;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維護事發現場的治安秩序。

4.10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機構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的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4.11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機構成立事故災難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負責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詢事故災難的原因和評估事態的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的後果,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12 資訊釋出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資訊的公開發布由各級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決定。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資訊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範管理。

資訊釋出應明確事件的地點、事件的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4.13 應急結束

Ⅰ級響應行動由領導小組決定終止。

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地鐵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供應和及時補充、恢復生產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災難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地鐵正常運營秩序。

5.2 保險理賠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調查報告

屬於Ⅰ級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由領導小組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組成調查組。屬於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調查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必要時,領導小組可以牽頭組成調查組。

應急狀態解除後,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檔案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行動;必要時,修訂城市地鐵應急預案,並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1)應急狀態終止後的兩個月內,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向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2)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地鐵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災難責任人及其處理結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訊與資訊保障

領導小組應指定專門場所並建設相應的設施滿足進行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逐步建立並完善全國地鐵安全資訊庫、救援力量和資源資訊庫,規範資訊獲取、分析、釋出、報送格式和程式,保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市級應急機構之間的資訊資源共享。

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同國務院,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急支援單位通訊聯絡的需要;明確聯絡人、聯絡方式。

能夠接受、顯示和傳達地鐵事故災難資訊,為應急決策和專家諮詢提供依據;能夠接受、傳遞省級、市級地鐵應急機構應急響應的有關資訊;能夠為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資訊傳輸提供條件;對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預案及地鐵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備案。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有地鐵運營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地鐵應急裝備的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地鐵應急裝備保障工作。

6.2.2 應急隊伍保障

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支援力量準備。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並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幹的應急隊伍。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事故災難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事發現場和相關區域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6.2.5 治安秩序保障

應急響應時,事發地公安機關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 物資保障

省級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裝置、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

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跨地區的物資呼叫。

6.2.7 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事故災難應急資金準備。領導小組應急處置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8 社會動員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領導小組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6.2.9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與建設能夠基本滿足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2.10 應急保障的銜接

省級、市級的應急保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各自批准的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應為各自所需的應急響應能力提供保證,並保證各級響應的相互銜接與協調。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領導小組專家組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省級人民政府應比照領導小組專家組的設定,建立相應的機構,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地鐵安全保障技術的研究,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資訊交流

公眾資訊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鐵企業負責,主要內容是城市地鐵安全運營及應急的基本常識和救助知識等。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宣傳內容、方式等,並組織地鐵企業實施。

6.4.2 培訓

對所有參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進行培訓。

6.4.3 演習

省級人民政府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城市(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6.5 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對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7.1.1 地鐵

本預案所稱地鐵是指承擔城市公共客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

本預案所稱的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是指需要啟動本預案中規定的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災難事故。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型別主要包括:

(1)地鐵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災難;

(2)地鐵發生大面積停電;

(3)地鐵發生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4)地鐵車站內發生聚眾鬧事等突發事件;

(5)地鐵遭受颱風、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侵襲。

7.1.3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建設部根據國家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災難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 國際交流與合作

領導小組要積極建立與國際地鐵應急機構的聯絡,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活動。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