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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防派出所執法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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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不斷深入,人民群眾法制意識明顯增強,對執法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作為邊防部隊基層執法單位的邊防派出所,執法質量的高低直接體現著邊防部隊的對外形象,影響著部隊建設乃至依法治國的大局。多年來,基層邊防派出所在肩負著治安管理和邊境管理雙重使命的情況下,紮實有效的開展好了各項邊防執法工作,在維護中央事權和地方經濟建設、打擊違法犯罪、保護人民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應該說主流是好的,總體上是必須予以肯定的。但與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要求相比,邊防派出所在執法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就此作一簡要分析。

邊防派出所執法工作措施

一、目前邊防派出所在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重管理輕服務,特權思想嚴重。部分基層官兵未能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特權思想嚴重,對待群眾缺乏感情,態度冷漠,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處理問題方法簡單,作風粗暴,態度蠻橫,傷害了群眾感情;有的不願做或不會做群眾工作,甚至不願意接觸群眾,認為那是掉架子,沒身份;有的習慣於用專政的辦法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嚴重脫離群眾;有的法律意識淡薄,以管人者自居,不把執法物件的權利放在眼裡,耍特權、抖威風的現象仍然存在。

(二)重打擊輕保護,群眾觀念淡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公安機關的神聖職責,兩者相輔相成,不可脫節。打擊犯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但有的派出所和官兵人為割裂了二者的必然聯絡,把打擊違法犯罪嫌疑人與保護人民利益對立起來,對進入派出所的當事人的權利不予保護。還有的認為只要達到破案的目的,犧牲一點群眾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是無所謂的。把打狼的鞭子,打到了羊身上,怕漏不怕錯,離開保護講打擊的現象大量存在,傷及了無辜或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利。

(三)重實體輕程式,執法仍不規範。嚴格遵守執法程式是對執法實體公正的有效保證;對程式的違反,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實體合法性的否定。但有的基層官兵在現實執法中片面追求實體正義,割裂了程式與實體的關係,認為只要執法行為目的達到了,違反法定程式無關緊要。有的官兵對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對法律條款不能正確把握,甚至連行政處罰程式中最基本的告知、裁決、宣告之間的關係都搞不清楚;有的官兵不注重學習,連最基本的法律文書都難以規範製作;有的官兵不按規定向當事人公開辦案程式,對法定程式隨意理解,自己的想法就是法,自己想怎麼辦就怎麼辦;還有極少數官兵置法律明令禁止於不顧,片面追求所謂的辦案效率,在辦案過程中濫用強制措施、刑訊逼供、引供、誘供。

(四)重權力輕監督,責任追究不力。法律法規賦予了公安機關許多重要權力,但權力如果不受監督制約,容易導致濫用。當前,少數官兵對正常的監督活動持一種牴觸心理,認為監督是給自己給自己套緊箍咒,監督是束縛手腳,監督是干擾辦案,監督是故意找茬,沒事找事。同時,監督保障機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對執法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不夠,處罰過輕,間接導致了部分官兵產生錯覺,誤認為即便違法辦案,也不會有什麼惡果。有的官兵在執法過程中責任意識較差,如安全防範檢查措施落實不力,可預防性案件居高不下;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等正當要求反應遲緩,甚至漠不關心。

(五)行政干預多,執法環境複雜。個別地方政府為維護本地方、本部門利益,把派出所當作萬金油使用,從村民選舉到蝦池招標,從開業典禮到職工大會,甚至與邊防工作毫不相干的事情,動輒請求邊防派出所協助工作,維持秩序,導致邊防派出所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或履行了不屬於工作範圍內的職責,有時甚至被推到了人民的對立面,使群眾對邊防派出所產生了錯誤認識。此外,邊防派出所所處地區各種利益盤根錯節,辦理案件時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個別地方說情風盛行,個別單位阻撓辦案,執法環境較為複雜。

二、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

問題的存在既有現實的原因,又有歷史的積澱;既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原因。

(一)對執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特別是各級領導認識不到位。由於長期受習慣因素的影響,我們相當一部分上級領導和基層領導對規範執法活動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工作中只注重佈置任務不注意交代政策,只講究結果不講究過程,只偏重邊防業務執法不注重公安業務執法;沒有在官兵中培養執法為民,權為民所用的思想意識;沒有意識到規範執法是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重要一環;沒有把規範執法提高到維護部隊安全穩定和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來認識,思想麻痺,態度漠然。我們的一些官兵也認為能把案件辦結就是成績,至於在辦案過程中對群眾耍耍態度,抖抖威風,侵犯點公民合法權益,違反法定程式等都是小問題,導致了工作中脫離群眾。

(二)官兵的法律素質偏低。從主觀方面講,一部分官兵沒有維護人民權利的意識,沒有執法為民的觀念,模糊了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這個分水嶺。一些年輕官兵自我要求低,不注重對業務知識的學習和鑽研,業務素質差,辦案水平低,執法辦案能力難以適應工作需要,甚至對各種應知應會的基本技能不能熟練掌握,

對一些基本執法知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導致了在執法過程中漏洞百出。還有一部分官兵,出身科班,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法律知識不可謂不少,但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執法比較隨意。從客觀方面上講,一是按照《現役軍官法》規定,大部分基層官兵到40歲時因達到最高服役年齡必須退出現役,大批基層骨幹因此大量流失,導致了優秀執法人員青黃不接的現狀。二是邊防派出所接受雙重領導,有的邊防派出所不能主動爭取地方公安機關對其公安業務的指導、監督;大隊、支隊兩級領導機關對其公安業務的指導、監督又難以系統全面,從而導致官兵在公安業務素質上得不到有效提高。三是由於基層警力嚴重不足,工作極為繁重,缺乏系統的業務培訓等因素,官兵的執法素質長期徘徊在低水平,不能熟練掌握和運用常用的法律法規,獨立辦案能力不強等問題越來越突出。

(三)部分官兵責任心不強。部分官兵對工作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甚至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不能始終堅持嚴格執法,不能嚴格按法定程式辦事。有的官兵在辦案過程中沒有踏踏實實地進行調查研究,沒有全面地走訪案件知情人,沒有及時的收集有關證據,貽誤了戰機,使許多本來應當破獲的案件不能及時破獲,有的案件因此變成了疑案、死案。

(四)執法工作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部分單位的執法工作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堅持專人負責、領導稽核、集體研究、法制員把關等制度,而是所長一言堂,辦案民警各行其是,內部監督措施不力;在外部監督上不能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警務活動不能始終處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措施,這都給執法工作帶來了隱患。

(五)邊防派出所地方性較強,制約因素多。邊防執法與地方利益關係密切,容易受到各種外來因素的干擾。個別地方為維護本部門利益,經常阻撓執法。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提高派出所執法水平和解決執法為民、權為民所用的問題既是一項時不我待的工作,又是一項長期艱鉅的任務;既要治標,解決實際問題,又要治本,立足長遠。

(一)在官兵中根植執法為民的思想。要用高尚的思想引導人,不斷強化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官兵的工作責任心,教育和引導官兵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權為民所用的思想意識,從思想根源上提高官兵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的自覺性。要用科學的理論指導人,注意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綱要》等黨的先進理論成果,不斷增強官兵的大局意識、政治意識、憂患意識、群眾意識和法制意識。

(二)大力加強官兵執法綜合素質培訓。首先要加強法律業務培訓。要通過舉辦系統的法律知識培訓班和到當地公安機關刑偵、法制、治安等部門跟班見習等形式,有效地提高官兵的法律知識和辦案水平,打牢根基,從根本上改變缺乏基本法律知識和辦案常識的現象。其次要加強執法常識培訓,特別是對邊防派出所在辦案過程中常用的抓捕、搜身、看押、重點要害部位檢查等技能的培訓,使官兵熟練掌握警務技能,規範執法活動,最大限度地避免執法事故的發生。

(三)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邊防機關法制部門和法制人員要充分發揮檢查、指導、監督的作用,要堅持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重點督察與面上指導相結合,隨時掌握各單位的執法工作情況。要堅決貫徹案件公開調處制度,將法律規定的能公開處理的案件全部公開處理,增加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通過廣泛召開執法監督員會議,在警務區設立舉報箱,發放徵求意見表、走訪地方黨委政府、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的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使執法工作始終處於社會監督之下,變暗箱操作為陽光作業。要深入開展執法檢查,切實解決邊防派出所執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苗頭性問題。

(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使違法者不敢違法。凡是因執法不規範而導致的行政責任事故及違法犯罪問題的,要堅決落實責任,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負有領導責任的上級的責任。決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壓案不查,包庇袒護。唯有如此,官兵才能體會到法律的威嚴,逐步樹立尊重製度、尊重法律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