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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中生入團志願書對團的認識

欄目: 入團志願書 / 釋出於: / 人氣:8.09K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後備軍。

最新高中生入團志願書對團的認識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行動指南,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團結全國各族青年,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最終實現共產主義而奮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發展壯大,始終站在革命鬥爭的前列,有著光榮的歷史。在建立新中國,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文化的程序中發揮了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為黨培養、輸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共青團根據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緊密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開展工作,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促進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長。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現階段的基本任務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不移地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青年,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接班人,不斷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青年群眾基礎,努力為黨輸送新鮮血液,為國家培養青年建設人才,團結帶領廣大青年,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積極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智慧和力量。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對青年的教育和引導,組織青年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廣泛開展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社會主義道德教育,近代史、現代史教育和國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強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對團員還必須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共產主義遠大理想教育。努力幫助青年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吸收和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禦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不斷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帶領青年在經濟建設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充分調動和發揮青年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組織青年參加改革開放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踐,促進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樹立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觀念,掌握和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學習和適應現代管理方式,誠實勞動,勇於創新,為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實現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建功立業。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充分發揮黨聯絡青年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協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務,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青年的具體利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獨立活動,關心青年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切實為青年服務,向黨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開展社會監督,同各種危害青少年的現象作鬥爭,保護和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堅決維護和發展全國各族青年之間的團結友愛,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青年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青年同胞、臺灣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僑胞的團結,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共同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堅持和平友好、獨立自主、相互學習、平等合作、共同發展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組織的交往和友好關係,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要完成現階段的基本任務,必須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團的建設。要發揚優良傳統和作風,生動活潑、富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把共青團建設成為團結教育青年的堅強核心。團的建設必須貫徹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全團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和行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的各項工作都必須服從和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必須把堅持改革開放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使黨的基本路線在團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

(二)堅持黨建帶團建。把黨的要求貫徹落實到團的建設之中,使團的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規劃。

(三)堅持先進性與群眾性的統一。教育、引導青年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發揮團員的模範作用;廣泛團結青年,與青年保持密切的聯絡。

(四)堅持把竭誠服務青年作為團的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團根本的組織原則。要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要實行正確的集中,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保證團的決議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六)堅持不懈地抓好基層建設。基層組織是團的一切工作的基礎。團的領導機關要確立基層第一的觀念,發揚務實、求實的作風,深入基層,服務基層,不斷增強基層活力。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團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團的上級組織領導。

第一章 團員

第一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週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週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後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週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 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鬥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 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 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應有兩名團員作介紹人。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向團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要求入團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入團志願書,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委員會批准,才能成為團員。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第五條 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

第六條 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

第七條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第八條 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蔘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十一條 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第二章 團的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團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的委員會,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

(四)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並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

(五)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 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揚民主,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有關全團性的工作,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統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團的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 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第四章 團的地方和軍隊的組織

第二十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