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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模板

欄目: 申請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82K

(一)提出申請

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模板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土地轉讓,需由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時申請: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併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檔案。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檔案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式受理申請

l、受理人稽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並給回執單。

(三)產權稽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併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准。

2、稽核 報局領導稽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託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並影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五)登記土地變更程式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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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登出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登出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①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前30日釋出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受理申請的地

點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換證範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②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③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

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 因房屋交換髮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

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

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發生國家或上級部門、企業將所有的房產劃歸某單位或所屬下級單位、企業的劃撥行為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有關檔案、資料等;

房產分割,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法人析產的批准檔案、協議、資料等,家庭析產的協議,房產分割單,契稅證明等;

發生房屋權利人通過企業兼併、合作經營、以房作價入股等方式將自己的房產轉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業法人單位的合併行為時,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合同協議,以及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等。

房屋轉讓應當提交與轉讓行為相關的各種證明檔案;房屋裁決應當提交仲裁書、法院判決書。 ④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法人、組織註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檔案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檔案。

⑤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登出登記

發生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情況,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30日內申請登出登記,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檔案。

(2)登記程式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②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稽核。主要是稽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來源。

③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佈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徵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④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檔案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應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2個月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出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1個月核心準登出,並登出房屋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