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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九年級上學期期末考試質量分析報告(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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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九年級上學期期末考試質量分析報告 篇1

九年級英語考試內容和形式和會考一致,力圖達到考察學生的真實水平,發揮試卷的教育測量和教學評價作用,進而引領九年級英語教學方向。試題難度難易適中,易題、中度題和難題比例為6:3:1。

英語九年級上學期期末考試質量分析報告(精選5篇)

一、單項選擇

單項選擇所測試的內容是基礎知識和基本語法。考查學生在句子中對語法、詞彙、日常用語和習慣用語的掌握情況。覆蓋面比較廣,試題的突出特點是話題和語境因素較強,側重基礎知識,強調靈活運用。除個別小題可以通過分析句子結構選出正確答案外,大多數題均要求學生正確理解試題的語境意義,靈活運用語言知識才能選出與語境所適應的答案。這對英語教學有著良好的導向作用,有利於引導教師將話題、結構與交際功能相結合,正確指導並訓練學生將語言基礎知識轉化為言語運用能力。 其中第34小題,學生不能正確區分leave和forget用法而做錯的較多,第35小題學生對V. +out構成的短語不能正確理解而錯選的較多。

二、閱讀理解

該部分旨在檢測考生的閱讀速度和對語篇的領悟能力,側重提高閱讀能力也是中學英語教學的主要目的。從多個層面(整體、細節、具體、抽象、字面、深層、推理等)考查了學生對不同短文的理解情況。共有4篇短文。A和B兩篇側重考查分析、推斷和綜合理解的能力。 C篇為六項選擇五項來補全短文,是學生失分較嚴重的題目,主要是與平時訓練較少有關,也與學生的對上下文的聯絡理解能力差有關係。D篇閱讀表達失分十分嚴重,很多學生不能正確理解短文,答非所問,對問題答案的組織能力較差而失分。其實此題的很多答案能直接從文章內可以找到,稍加歸納即可。有的需要適當變換一下人稱、時態、語態等;另外給文章歸納主題是個需要加強訓練的方面。

三、詞形轉換

本題出錯率相對較低。學生丟分的主要原因有兩個:1)單詞拼寫錯誤,如pronounce。2)不能正確理解單詞在句中成分。3)對詞彙的修飾語理解不準確,影響做題,如64題中pretty的意思不明,造成不知用relax的何種形式。

四、動詞應用

此題歷來是學生感到頭疼的題目,得分率較低。主要是由於學生理解短文不夠清晰,不知道文章敘述的背景和內容,造成語態和時態混亂。一般來說根據背景確定時態,根據主謂關係確定語態。還有就是對非謂語動詞、情態動詞或助動詞的運用還有待於訓練。

五、選詞填空

此題目給出了12個選項,直選其中的10項填空。在過去的測試中,失分率較高,本次考查給出了漢語提示但學生的答題情況仍然不太理想。主要存在一下幾個方面:一是文章理解不透;二是詞彙間的區別不明,如good和well; open和turn on; another和others;三是詞的搭配關係沒理清楚。

六、補全對話

此題學生失分嚴重的原因是不知道先通讀全文以把握整個對話情景,然後根據上下文確定句式,根據上下內容確定句子。另外學生的日常用語、話題對話訓練等有待加強。

七、書面表達:

此題意在檢查學生運用語言能力,部分學生不能正確表達意思,句子結構不熟練,語言表達能力不強,體裁格式不規範(如本次考查的是寫篇日記,很多學生忘記日記的寫法)、語法錯誤較多、字數不足、書寫潦草、卷面不整潔等缺點。得滿分的學生屈指可數,“學困生”亂抄其它短文、基本空白或完全空白而不得分。

八、對今後教學工作的建議

1、任課教師要重視學生聽力的培養,加強對學生聽力技巧的輔導,有針對性地去提高他們的聽力水平。

2、加強基礎知識教學,提高知識應用能力。單詞拼寫和書面表達是會考必考題型,這是從國中英語教學需要出發而設定的。我們注重聽說,但也不能忽視讀寫。從答題反饋情況看,學生的拼寫能力依然薄弱,語言運用的準確性欠佳。因此,在日常教學中教師還應在寫上花大氣力。同時還應注重綜合語言運用能力的訓練與提高,尤其是提高語言運用的準確性。

3、指導學生自主學習,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4、規範訓練,加強學生心理素質和提高學生答題能力,為會考做好充分準備,且儘量降低主觀原因的失分,向工整書寫、規範答題要分,例如第七選詞填空,只要求學生吧答案序號填在題後的橫線上,可部分學生把單詞寫上,既浪費時間還不符合要求。所以要落實題型解題方法指導,避免學生做題失誤。

5、加強英語課外閱讀。要加強理解語篇的能力訓練,增強英語語感。

6、精選習題,會考就是一場自己和自己的較量,一著急就會陷入盲目的題海戰術中。會考之前,老師要把會考的內容、分佈、出題方式、難易程度及採分點給同學們進行細緻講解,利用所發的四套模擬試題,按標準時間做下來,通過標準答案找到自己的錯誤,分析錯誤的原因,找到自己的不足,進行相關知識的歸類總結,這一方式比較容易擊中自己的知識漏洞。

英語九年級上學期期末考試質量分析報告 篇2

期末測試閱卷結束後,我對英語試卷做了分析。

一、試卷特點

試卷緊扣教學大綱的要求著重考察了學生的基礎知識以及在掌握知識的同時對基礎知識的運用。試卷總體感覺不難,但是從學生角度反應出試題具有較大的迷惑性,要求學生能夠排除干擾因素,並且注意知識細節。

二、本試卷在命題上的特點

聽力部分三大題考查了學生的理解日常英語的能力,相當部分題目難以直接從錄音對話中找到答案,學生必須通過思考,從詞語釋義、句意理解或段意理解等不同方式悟出正確的選擇,內容難度不大,而且語速不快,但部分學生本來基礎知識欠熟練,而且沒有掌握好答題技巧,也就是說沒能按老師平時的要求,在聽錄音前,做到反覆看透聽力的題目,所以答題反應慢而失分,說明學生的聽力理解能力還待提高。如:第9題,學生不能反應對話的意思。第12題,學生不能很快反應三句話的意思。

單項選擇題。試卷要求所有的考點都不是孤立地考語法知識,而是將他們放在特定的語境中,學生必須看懂題乾的全部內容以後,經過思考方能選出正確答案,如第26小題:學生表面能理解被動語態,但不能靈活運用。第28題學生不能理解句意以至會選where。一些中下層學生失分多集中在語法方面。

完型填空。大部分學生比平常測試的成績要好,一些上層學生得分較高,其中原因一是短文所描述的內容是談的較多的保護動物的,學生對這方面瞭解較多。

閱讀理解。第一、二篇短文內容較為簡單,所選的答題大體都能一目瞭然,單詞拼寫。總體得分率不行,我想這可能得益於我們平時的訓練。但56、60題能明顯感覺學生是憑感覺做題,不考慮整個句子的意思。

選詞填空。題目不是太難,語篇內容也符合學生的生活實際,所以得分 還可以。

書面表達。明顯檢查學生運用語言能力,這是學生成績差距最大的一題,15分的題目,差的只能得2~3分,普通的一般是6~9分左右,好的約10~12分,關鍵是學生很多以漢語的思路來寫作,以至不能正確表達意思,從中反映了學生句子結構還不熟練,語言表達能力弱,語法錯誤多的缺點。

總的來說,這次考試成績不理想,優秀率偏低,尖子生還沒有發揮水平;低分較多,兩極分化的距離還沒有縮少。通過整體的分析,反映了學生在複習中,基本上能領會課堂的要點要求,一些知識點在堂上反覆出現的,掌握得較牢固,但是運用這些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差,這與課後的練習有關,說明了部分學生對課後的練習作業不夠重視、缺乏主動性,而且,解題的依賴性強,缺乏獨立的思考能力,另外,對於一些相關的語法知識和句子的構成,學生的遺忘率也很高。

英語九年級上學期期末考試質量分析報告 篇3

本學期我擔任九年級(1)班英語教學,該班共有學生數32人,雖然是輔優班但由於種種原因,學生基礎知識很不紮實。在平時教學中,我注重基礎,致力於提高學生的基礎知識。

這次質量分析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命題意圖和試卷分析:

試卷來自全市統考卷。主要考查九年級上冊英語主要知識,主要內容是現在完成時、直接引語和間接引語、不定代詞和副詞、並列句、一般現在時和一般過去時的被動語態、疑問詞加動詞不定式的用法等。試卷共分八大題。分別是聽力題、單選項擇 、完形填空 、閱讀理解、詞彙運用、補全對話、綜合填空、寫作。滿分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題型和會考題型一致閱讀題少了一篇,分值比例不一樣。

(二)學生答題情況分析:

考查的題型基本參照會考題型,量大面廣,內容難度適中。學生總體的成績不錯,上85分的有18人,優生率為56%,沒有不及格的,及格率為100%,最高分98分。具體各題得分情況如下:

聽力部分20分平均得分為16分,單項選擇題15分平均分約為11;其中第25題基本上都錯,因為學生只考慮賓語從句中從句要按主謂順序,沒注意到what’s the matter中what是主語,因而失分。完形填空和閱讀理解題共30分因難度不大,得分率也較高。詞彙題11分得分率約為8分只有第73題學生很多忘加s,其餘純粹考查單詞和片語較簡單。補全對話題第78題考查價錢的提問How much is it?或How much does it cost?學生做得不好。綜合填空題8分其中83題學生很多都忘了其形式應為leaving. 看圖寫句子題第3幅圖關於be married 的用法較少用也做得不好。作文是關於英語的重要性及英語學習方法,這篇平時已經寫過3遍因而寫得較好。

(三)、試卷的不足之處:

1、閱讀題可短一些,然後再多一篇,按照會考題型。

2、被動語態基本沒考查到。

3、既然已經是畢業班了,下學期馬上就要會考了這次期末考完全可以按照會考題型、題量、時間來給學生一次練兵。

(四)、針對學生目前知識的掌握情況,今後的教學措施主要如下:

1、加強對基礎知識的教學,並有所提高。對每個基礎知識點,進行反覆講解,直至學生能夠理解並掌握。

2、加強對學生作業的跟蹤和反饋。精心設計每一堂課的課後作業,並對學生的作業及時詳批細改,並於第二堂課課堂上及時進行講評。

3、加強對學生進行基礎知識的測評。利用每週練習進行考試及時檢驗學生的知識掌握情況,及時反饋,及時跟進。

4、對輔優班十幾個學生要精心設計和準備合適的練習進行訓練,提前準備好練習讓學生做並全批全改,有的要面批面改在輔優課上詳細講評。

5、利用每晚第三節15分鐘左右專門時間進行聽力訓練,以提高學生聽力水平。

6、堅持每週至少佈置一篇作文,讓學生寫作得到經常訓練。

7、多和學生交流,多鼓勵,及時瞭解學生的知識掌握情況並及時調整,力求學生能進步。

以上是我對這次考試的質量分析,尚有不足之處,有待今後繼續跟蹤反饋。

英語九年級上學期期末考試質量分析報告 篇4

一、試題評價

今年的期末試題總體上比去年的期末試題相當,尤其沒有聽力。整份試卷在考察學生英語基礎知識的前提下,注重了對學生語言綜合能力和知識遷移的考察,注重語言環境及文化背景的設定。整份試卷具有靈活性、開放性、探究性及綜合性,既考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程度,又考學生的應試能力,尤其是靈活的應變能力和細心解題的學習態度。

二、成績分析

這次英語期末考成績對年級段來說,不管平均分還是合格率名次都不理想。成績層次分明,不同任課老師間存在差距,九(4)的英語成績遙遙領先,同一任課教師在不同班級也存在差距,後30%比例過大。

三、存在問題

1、在考試過程中,部分學生存在對考試不付責任的現象。

2、學生解題過程中對完型填空和閱讀理解產生拒絕和畏懼心理。

3、學生的解題技巧不夠熟練,速度慢,考試時間分配不合理。

4、學生對單詞的遺忘率高,加上惰性心理,作業馬虎對待,缺乏學習的主動性。

5、學生基礎知識的掌握欠缺,尤其是詞彙,句型,作文語無倫次,語法錯誤多,習慣用漢語思維方式,審題能力差或審題不仔細,

四、解決措施

1、首先要求學生端正思想態度,保證課堂教學質量,儘量降低教學難度,放慢教學進度,設計教學坡度,增加教學趣味,及時查漏補缺,培養獨立的解題能力。

2、規範訓練,尤其是寫作的訓練,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習慣,如認真審題、規範答案、書寫工整,版面安排整潔,不亂塗亂畫,字跡大小適中等各種良好習慣。

3、提高課堂的複習效率,精講精練,解題速度與一定量的習題練習還是密不可分的,想方設法提高學生的解題速度。

4、重點關注後30%的學生,鼓勵他們去記憶單詞,以背誦《考試說明》中的詞彙表,有利於提高單詞拼寫的準確性和閱讀理解的得分率。

5、加強學生的誠信考試教育,不能讓學生學會投機取巧。

6、每天堅持做1篇聽力材料,培養語感,同時提高解題技巧。

7、加強考前的心理疏導工作和應試策略指導。

英語九年級上學期期末考試質量分析報告 篇5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國中畢業後,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並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並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牆進入麵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並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後,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後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後背並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並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後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後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裡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於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祕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後採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髒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於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髒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於陳某喊叫,即由於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於“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髒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後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覆》關於“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後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鉅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並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是於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凶器,於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於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儘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於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牆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並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後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祕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後採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徵,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徵,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徵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並符合其的五點特徵,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於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覆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並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後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