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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對社群矯正中未成年矯正物件的教育和監管 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81W

對未成年人的社群矯正,即是對符合條件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實施社群矯正。在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者。處在這個年齡段上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即未成年犯罪人,習慣又稱為“少年犯”。我們通常說的青少年犯罪,既包括了青年,也包括了少年,年齡跨度大於未成年。如何加強對社群矯正中的未成年矯正物件的教育和監管,使他們能順利迴歸社會重新做人,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發生,是社群矯正工作的重要任務,是社群矯正工作質量的具體體現,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在社群矯正實踐中不斷探索新情況,發現新問題,積累新經驗。 筆者依據國家兩院兩部、省、市關於社群矯正試點工作的檔案及有關社群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學習並分析先行試點地區的做法和經驗,調查瞭解原由公安機關監改的“五種人”中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在此啟發下,對社群矯正中未成年矯正物件的教育和監管提出粗淺認識。 一、未成年社群矯正物件的重新犯罪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犯罪低齡化,農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較快,初犯率較高,財產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趨勢,團伙案件增加,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已經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斷湧入,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也會變得更為複雜。如果不加大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力度,對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進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發展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從我區對社群矯正物件的檔案資料來看,我區的25歲以下的矯正物件有31名,數量佔矯正物件總數的18%,年齡最小的16歲,農村籍的佔總數的57%,犯罪種類有盜竊、搶劫、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敲詐、聚眾鬥毆,判處刑罰全部為緩刑。其中,16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8名。 據我區法院統計,今年上半年,我區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共29人,其中,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18人,佔適用緩刑人員總數的62%。判緩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1人,兩次都是盜竊罪。據此統計,上半年,我區的緩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為5.56%。 據北京市朝陽區一份調查資料顯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15.44%。同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從時間上來看,時間間隔較短,在緩刑期內犯罪現象明顯,初次與重新犯罪間隔6年以下的佔總數的67.5%,緩刑期內重新犯罪的佔總數的47.5%;二是從犯罪型別來看,初次犯罪種類多集中在搶劫、盜竊、故意傷害等暴力型或財產型犯罪,判處刑罰相對較輕,重新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種類較多,所判刑罰多重於初次犯罪的刑期;三是從犯罪現象來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單獨實施犯罪行為較多,動機也不同於初次犯罪時、有的為洩私憤、有的一時衝動、有的精神空虛尋釁滋事等動機多樣的特點,而是比較單一,目標明確,絕大多數是為了獲取不義之財. 從以上資料來看,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在緩刑期內容易發生重新犯罪,並且隨著年齡、身體的增長,犯罪的情節也趨於嚴重。這些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也正是接受社群矯正的物件,對他們適用社群矯正,摒棄了監禁對其帶來的許多弊端,有利於對他們的改造,但是由於多種原因,極少數人未能珍惜機會,出現令人遺憾的重新犯罪現象,這應引起我們在工作中的高度重視。 二、社群矯正中對未成年矯正物件工作要點分析 未成年人失足原因多樣,各不相同,與社會不良因素的誘惑、法制觀念不強等都有關係,因此,未成年矯正物件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點外,還與他們的心理、成長環境相關而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社群矯正工作中,掌握未成年矯正物件的特點,關注矯正相關環節,便於實施分類管理和個性化教育,對提升矯正實效、減少和預防重新犯罪至關重要。 1、未成年矯正物件自身的特點。未成年矯正物件被判處刑罰,這就意味著他們是受到國家刑法懲罰的罪犯。同時,他們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單純、情緒容易波動、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們身上體現出的特點主要有:一是法制觀念淡薄是共性特點之一。當他們實施犯罪行為時,有的甚至覺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沒有考慮這是否是犯罪。判刑後,有的人雖然對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認識,但大都是膚淺和片面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惡習。一些主觀惡習深的未成年矯正物件,不以犯法為恥,“判刑前受氣捱打,判刑後揚眉吐氣”的奇特現象使部分接受社群矯正的未成年人沉溺於“揚眉吐氣”的快樂之中。同時,由於未成年人思想單純,不能體會到受到刑罰對自己一生的長久影響。在短期內會認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資本,持強凌弱,善惡不分,其主觀惡性根治很難,一旦遇到機會,犯罪意念疾速滋長。據社群矯正試點工作中反映,這部分未成年物件極可能出現不服從管理,甚至違反規定、對抗改造的情形。因此,工作中要將其納入重點矯正的物件,堅持重點監督與適時獎懲相結合,對不服管教、違法犯罪的,必須依法對其嚴懲不貸。三是不能正確認識適用社群矯正的意義。部分未成年矯正物件不懂“從輕減輕處罰”的涵義,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沒有體會到法律的威懾力,使其產生“犯罪也不是什麼大事”的思想。同時,由於缺少及時的心理矯正,缺乏必要的引導溝通,有的未成年矯正物件有一種被“破罐破摔”心理,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筆。 2、外部環境對未成年矯正物件的影響分析.為避免被判處刑罰的青少年罪犯在監禁過程中受到教唆、傳染,以適用社群矯正對其進行改造。雖然由專門的矯正機構和矯正志願者對其實施管理、教育,但是由於放在社會上,青少年還會普遍進行交往,有的矯正物件利用監管工作間隙,沿襲從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或者受成分複雜的居住環境的影響,不良生活習慣延續,在犯罪邊緣徘徊,不知不覺地重走老路,引發犯罪。如果出現下落不明、脫管、漏管的情況,問題將會更加嚴重。因此,由於外部環境對未成年矯正物件“群體感染”情況,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3、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對未成年矯正物件發揮作用情況。在實際情況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類,一般學校都有規定,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就要開除學籍,這些未成年人或者被送往工讀學校,或者不願意接受工讀學校嚴格的管理拒絕入校,被推向社會,在社會閒

試論對社群矯正中未成年矯正物件的教育和監管 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散、遊蕩,很多會再次犯罪,甚至成為慣犯。另一方面,未成年矯正物件的家庭教育多存在問題,不是過分溺愛就是不聞不問,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家庭是改造未成年矯正物件極為重要的環節,家長沒有給予足夠的關心和正確的教育引導,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關注甚少,對其精神世界一無所知。有些家長不但發現不了教育方式的缺點,在孩子犯罪後失望和焦慮心情驅使下,反而會出現更為不當的教育形式,在客觀上不但沒有幫助未成年人矯正不良思想和行為,還會出現南轅北轍的錯誤教育效果,使其再次觸犯法律。 4、防止教育、監管流於形式,“誰都管但管不深”,在保護、轉化方式上過於程式化。當前的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處於多個部門管理之下,公檢法司、團委、婦聯、教育等多個部門都開展了與職能相關的工作,各管一段,延伸幫教,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預防青少年犯罪,更好的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但是預防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項長期的、需要持之以恆的工作,僅靠分段進行或者工作程式中順帶進行的,不是長效之策。在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幫助教育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基本都採取程式化幫助、說教式為主的套路方式,教育方式枯燥生硬,心理矯正沒有及時跟上,矯正效果甚微。因此,在社群矯正工作中,也應當避免只停留於形式而缺乏實質內容的教育活動,只要有利於矯正犯罪青少年,應當勇於嘗試、大膽創新教育方式、方法和具體內容。 三、社群矯正工作中對未成年矯正物件教育和監管的幾點思考 社群矯正工作綜合性強,涉及到國家司法、刑罰執行、治安管理、社群管理、群眾工作等諸多層面,對未成年犯實施矯正,需要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援,切實發揮職能部門整體協調一致的優勢開展工作,需要家庭、學校和全社會共同建立起挽救未成年矯正物件的配套體系,並推動社群矯正工作向縱深發展。 1、對未成年犯進行社群矯正,能夠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係,體現出對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重視、關愛。懲罰和教育的關係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國際社會對少年犯處置的主流趨向是非刑事化、非監禁化、輕刑化。日本也面臨著如何處理兩者的關係問題。日本認為青少年違法行為的處理,既要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又要收到福利政策的效果。所以,日本《少年法》的規定,將所有的案件都送到家庭裁判所,並優先考慮採用口頭警告、送訓練學校或緩刑等措施。我國從實際出發,借鑑、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做法,對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採取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並通過多種渠道、多項措施,使之得到落實和完善。社群矯正工作就較好的體現了教育和懲罰之間的關係,在對未成年犯矯正過程中,我們的矯正組織堅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原則來開展工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其所犯罪行可以不處罰。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識能力,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為14歲,這是比較科學、合理的,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致或較為接近。但是,懲罰本身不是目的,懲罰的目的是立足於對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在未成年矯正物件置身於正常的生活環境下,按照規定參加力所能及的、每月12小時的公益勞動,以實際行動來回報社會,並接受矯正組織的監督考核。未成年矯正物件在接受處罰的同時,可以照常學習、生活,有利於培養其社會責任感,有助於使其恢復正常人格,早日迴歸社會。 2、心理矯正、思想改造是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根本。從馬加爵案件就可以看出心理疏導、思想溝通的重要性,馬加爵有心理缺陷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組織或個人的幫助、治療。心理輔導、思想引導是目前對犯罪未成年人矯正的最有用的方法之一。心理矯治、思想改造過程是舊的心理定勢不斷消解,新的心理定勢逐步形成的過程。在實踐中,因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觀尚未定型、人生觀顯著錯位、價值觀嚴重扭曲,誤入歧途,走向犯罪。要想讓他們徹底與過去的不良生活告別,就必須要在特定時期內由專人對其多次深入接觸,瞭解其心路歷程,並在一段時間內不斷予以矯正。犯罪青少年雖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們仍然具有同齡人共性的心理特點。例如:青少年罪犯會有情緒不穩定,自尊心強,希望得到寬恕諒解、不受歧視等等的特點。針對這些特點,矯正工作者和志願者們要尊重他們的情感,對症下藥,和風細雨的耐心幫教,對他們的優點、進步及時表揚、鼓勵,對缺點和錯誤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幫助他們樹立信心,分辨善惡,理解和信任社群矯正工作者和志願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管理,樹立正確的“三觀”,重塑人生。當然,要系統、規範開展矯治心理、改造思想的工作,筆者認為,急需要對矯正工作者開展專門的培訓,需要配備心理輔導的專業人才和明確專門機構。 3、加強文化知識學習,開展職業技術培訓,鼓勵自謀職業或者推薦就業,完成未成年矯正物件迴歸的“軟著陸”。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非常關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從立法來看,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建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頒佈實施了一系列保護青少年的法律、法規,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等。預防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不受歧視。從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調查來看,少年犯主要來自於閒散未成年人。據一份調查資料顯示,在未成年犯中閒散未成年人比例高達61.2%,他們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盲、國小和國中水平的佔了97%。因此,必須促使未成年矯正物件學習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為其順利迴歸社會就業、生活創造有利條件,防止其閒散在社會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淵。按照社群矯正工作實施意見,對未成年矯正物件沒有完成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內容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協調相關部門並督促其法定監護人,幫助其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內容。勞動部門對有就業願望的矯正物件開展職業技術培訓,讓他們多學習掌握一些勞動技能,鼓勵自謀職業,提供就業資訊並指導就業。據報載,泰興檢察院對判處非監禁刑的青少年給予人文關懷,有效促進了教育改造,並取得顯著成效,在泰興市429名非監

禁刑罪犯中,只有4人重新犯罪。該院檢察官獲知因盜竊被判處緩刑的謝某和吳某將被所在大學除名的訊息後,專程趕赴學校,與校方協商保留二人的學籍,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學校破例同意謝某和吳某返校上課。在檢察官和老師的教育、鼓勵下,這兩人痛改前非,成為成績優秀的學生。剝政人員殷某出獄後既無住房,又找不到工作,四處流浪,該院及時聯絡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其安排到鎮水泥廠當保安,殷某感動之下,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並因見義勇為抓獲一名入廠行竊的慣偷受到表彰,被轉為合同制工人,生活翻開了新的一頁。在社群矯正試點地區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很多未成年矯正物件復學後或者就業中,不願意讓周圍同學、同事知道自己是矯正物件的身份。所以,鑑於此,遇有類似情形,筆者認為,從有利於矯正工作開展出發,矯正組織、學校、社群和相關部門在工作中既應當注意保密範圍、工作方法,又要嚴防矯正物件因讀書、就業發生脫管、漏管現象。 4、建立社群矯正志願者隊伍,通過社會幫教,統一進行青少年犯罪預防。對未成年人開展社群矯正,僅靠幾個部門力量是遠遠不夠的。社群矯正在完全的社會環境中實施,必須依託社群,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調動社會力量。工作中,招募社群服務人員、專家學者、幹部、教師、高校學生、法律界人才等社會有識之士和矯正物件家長、親朋好友等,建立社群矯正志願者隊伍,共同參與到工作中來,形成工作合力。筆者認為,特別應當調動和發揮政法系統的老領導、老黨員、老同志的作用,與社群矯正未成年物件結對開展幫教活動,參與社群矯正工作。作為政法戰線上的一員,矯治、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具備法律、政策知識水平和工作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們,開展幫教工作獨具優勢,應當充分發揮好這一支活躍的生力軍的作用,為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事業貢獻力量。 5、完善立法是實現社群矯正與社群安全相統一的有力保障。社群矯正與社群安全的維護,在本質上是統一的而非對抗性的。但是,要真正在實踐中實現社群矯正與社群安全的統一性,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以社群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需要通過立法過程做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來保障社群矯正的正常執行。筆者認為,有三個方面必須落實。首先,從適用決定機制上,犯罪未成年人是否適合社群服刑,社群的意見應當有表達的渠道。把好社群矯正適用的犯罪未成年人一關,對於社群安全的維護是非常必要的。對於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嚴重、人身危險程度高的未成年罪犯,是不適合社群矯正的。如果不加區別的適用,當然不利於社群安全的維護。因此,法院在適用非監禁刑時,給社群意見一個渠道,通過社群來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社群表現、人格特徵,以此作為判斷是否適用社群矯正的部分依據,從而有利於把好適用物件這一關。其次,從執行主體上,法律必須充分定義司法所對社群矯正的實施和作用。非監禁刑的執行原來一直是由公安機關承擔,現行的試點意見規定是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工作主體,公安機關仍然是執法主體。在實際工作中,司法所必然要承擔著大量具體的工作,因此,作為執行非監禁刑,立法界定司法所執法主體地位、建立社群矯正刑罰體制是非常必要的。第三,在矯正措施上,未成年矯正物件法律特徵不同處遇應當有所不同。對未成年人矯正個案的制定和措施的落實,必須和不同型別的未成年矯正物件的法律特徵相協調。在教育、監督、獎懲措施中,要認真區別未成年矯正物件的權利義務,對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要保護,監督其履行法定義務。筆者建議完善對社群矯正物件、特別是對未成年矯正物件的考核獎懲制度的立法,對積極改造、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獎勵,符合條件的給予減刑;對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嚴格懲處,對其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嚴肅執法,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