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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校公會工作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67W

我縣農村國小早就實現了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普遍改善了義務階段教育的辦學條件。但城鄉之間、學校和群體之間,義務教育水平和質量相差懸殊,我國義務教育的發展已嚴重失衡,特別是農村教師隊伍不穩定,優秀教師流失更是嚴重。XX年11月28日,國務院總理xx在北京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五屆全民教育(efa)高層會議上表示,當前中國教育的三大任務是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發展職業教育和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而普及農村義務教育是“教育發展的重中之重”,現在,我們全面免除了義務教育階段所有的學雜費。這對於我國農村義務教育的發展來說,具有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但在我縣農村教師隊伍的穩定方面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還需作更多的努力。

聯校公會工作調研報告

一、影響農村教師隊伍穩定的部分問題

1、 農村教師結構老化,整體素質不高,發展空間小。

由於財政編制人數有限,在老教師沒有退休的前提下,年輕教師很難進入教師行列中來,而且農村教師生存壓力巨大生活艱苦,即使做出成績,也少有有效機制和獎勵制度予以肯定,缺乏發展空間。他們一旦有門路就想離開這個職業,或走出農村走進城市,造成農村教師流失嚴重。

農村教師與城市教師相比,農村教師整體素質不高,教師隊伍各種結構不合理,一方面,農村教師學歷達標與能力達標存在較大落差。儘管通過20世紀末大規模的學歷補償教育和在職培訓,學歷達標率分別提高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但由於培訓質量低和其他多方面原因,不少教師實際教學能力和整體素質並沒有得到同步提高。另一方面,學科結構極不合理,大部分學校缺少音樂、體育、美術、計算機和外語教師。另外,年齡結構不合理,層層拔高使用的多。

2、 中央、省財政投入不足,教師待遇較低

我國現行的農村義務教育投入體制是屬於“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曾經起到過十分主要的作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各級政府層層下放義務教育的管理許可權,推卸對義務教育責任的現象。這樣財力薄弱的鄉鎮政府承擔了農村義務的重大責任,有人形象地稱之為“小牛拉大車”。

我們國小教師隊伍,就物質待遇而言,待遇低。就工作環境而言,中國城鄉的二元社會格局,造成城鄉差別巨大,社會各種優質資源絕大多數集中在城市,導致農村從物質到精神文化的各個方面處於貧困狀態。

3、代課教師較多

我們聯校的突出問題之一是代課教師問題,由於有的教師年齡大再加上常年帶病無法堅持正常工作,只好由代課老師來維持當地小孩的教育。目前我聯校有30名左右代課教師。農村代課教師一方面拿不到或拿很少的工資,另一方又多數不具備教師資格。和城裡教師人滿為患相比,存在著不平等。

顯然,隨著農村基礎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教師隊伍問題正凸顯為制約農村教育發展的瓶頸,並將嚴重影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程序農村教師流失嚴重,結構老化,素質偏低。在此,我認為要從制度重建的角度思考農村教師隊伍問題。

二、加強我國農村教師隊伍的對策建議

1、 應建立城鄉教師雙向流動制度

就農村教師現狀分析,教師流動制度實質需要建立雙向流動制度。雙向流動制度包括兩種制度,其一,城市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制度;其二,農村教師定期到城市學校進修制度。近年來,各地建立的教師交流制度,大多屬於前一種制度。但是,在這種制度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將教師交流與評職晉級掛鉤,導致鄉村學校教師感到,“鄉村學校是城市學校教師練手的地方”;二是,交流時間較短,一般為一年左右,且不知道下批交流人員是否還接續進行。顯然,這種制度有一定缺陷。因此,要解決農村教師問題,建立農村教師定期到城市學校進修制度很必要。

3、要修改教師編制制度

當前,教師制度中教師編制問題對素質教育的影響很大。現行城鄉教師資源配置受制於教師編制,農村學校教師編制數普遍少於城市。不利於素質教育開展。我們認為,要從兩方面入手解決問題。

一方面,以農村學校為單位核定教師編制。學校是素質教育的直接的實踐機構。某行政區域內教師編制數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不能說明該區域內每一個學校教師隊伍的實際需要數量;某行政區域內教師隊伍機構合理,不能證明該區域內每一所學校教師隊伍機構均合理。教師一般不可能跨學校工作,因此,教師編制要服從教育工作實際的要求,就應該以學校為單位核定。這是實踐的邏輯。

另一方面,核定教師編制要多維度考慮。我們認為,從真正的素質教育要求出發,教師編制除了考慮教職工和學生比之外,還要考慮任課門數與教職工比,周課時與教職工比等因素。規模小的農村學校還要考慮年級數與教職工比。素質教育在實踐中基本要求是學校開設的課程門類要齊全。試想學校因為教師編制數量緊缺,不得不將教師主要集中於開設會考和大學聯考要求的必修科目,怎麼能實施素質教育呢?同時,為了提高教育質量也不能不考慮控制教師上課的周課時數,給教師學習、進修、備課的必要時間,計算教師編制時忽略周課時與教職工比也是與素質教育理念背道而馳的。可見,現行教師編制主要是與“應試教育”相匹配的,只有與“應試教育”相匹配的各種規章制度逐一廢除,素質教育才可能落到實處。

4、 要修訂《教師法》,明確教師的公務員身份

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教師職業社會地位及聲望的重要保障,也是吸引高素質師源的重要條件。在我國,這個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現行的《教師法》對教師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從理論上講,教師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兩種角色被定位的:一方面,教師是公務員;另一方面,按照職能他又是教育者和知識的傳播者。因此,在日本、韓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教師是國家公務員;在美國,教師是地方公務員。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修改《教師法》,明確農村教師的教師公務員身份。明確教師公務員的身份,對於改善農村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至少有以下兩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國家可藉此對現有的數百萬農村教師進行資格重新認證考核,辭退多餘的代課教師和不合格教師,精簡現有農村教師隊伍,整體提升教師素質;二是農村教師既然是公務員,其工資待遇由中央、省和地方分擔將名正言順,教師隊伍的門檻也自然隨之提高,可以在法律上確保農村教師的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