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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必須規範化、制度化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6.85K

“打假治劣”必須規範化、制度化 黨的“十六”大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明確的給我們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場監督與社會信用體系,形成與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規範市場經濟體系的必要條件。因此,當前對積極探索“打假治劣”加快形成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總框架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深遠意義。 現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 規範化、長效化、已成為建立市場監管和社會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貨劣貨”現象在市場經濟中較為普遍,“假煙、假酒、假貨”劣質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領導、一些人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業原料來降低成本,開設治假治劣“工廠”,不擇手段用假貨劣貨在市場上拚命撈取金錢,一些不法行為令人們聽起來毛骨悚然。 對於“假冒劣次”商品,廣大的消費者都具備一定的辯別能力。有的消費群體因為經濟收入狀況較低,為圖虛榮還去購買“假冒”名牌,這樣就助長了“假冒”品牌的產生,但這種商品質量往往能夠被消費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場裡的商品出現了商品質量“問題”,就會被人們認為商場賣了“假劣產品”。現在要想在市場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這是一個從根本上杜絕“假劣”現象的關鍵。 假劣商品主要表現在它的“三無”特性(即無廠名、廠址、標識),還有一些冒牌冒標價格大大低於於正常商品價值的價格。而對一些正宗商品質量的認識不清,形成消費者與廠家、商家的商品質量的爭辨,因此說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質量的分別差上,應該有一個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這兩者的概念就無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式化、規範化,長效化。就此問題筆者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認為在我們面前雖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緩,但在這個問題的觀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檢測標準不同,就會產生出不同的產品質量結果。依據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等,它們的檢測標準的則重點是不同的。例如企業標準中,安全、衛生等指標就低於強制性標準,它是以強制性標準作為質量的判斷依據的。一般來說有兩套檢驗標準,一套是“非破壞性標準”,即在不破壞商品的原則下利用科學儀器對其質量進行檢測,如用x射線的瑩光下對商品進行測試,這種方法多用於流通領域內在商品的檢測。另外一種標準即“破壞性標準”,也就是對商品進行解剖式檢查。這種檢查方法一般多用於廠家定期的商品質量測試,然而同一樣商品就有了這兩種不同的檢查質量的標準,這樣他們之間就有了誤差範圍,因此在檢驗時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檢驗標準範疇,以達到對稱的質量承諾。 此外,消費者不要認為自己去尋找商品質量問題,就一定能檢測出質量問題。這是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問題認識的一個誤區。如對商品質量、產生質量疑問,消費者首先應該檢視商品是否超過了保質期、保修期等。如果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就可以向經銷商廠反應,針對這個問題,指出國家相關規定來進行解決。如果經協商能夠妥善解決,就沒有進行檢測的需要。如果消費者不按有關規定辦理,認定商品有質量問題不容協商,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技術檢測部門諮詢。如果受理投訴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檢測,再按照產品檢測程式進行,千萬不要自說自話,盲目地進行商品質量檢測。 例如有一位顧客花了二千多元錢買了計算機,使用了不足兩個月該計算機就不行了。如此高檔商品在短期內發生這種問題,消費者懷疑自己買了“假冒”的商品,於是去質檢站要求質量檢驗,結論是:計算機內電池沒電,引起了失準,這位消費者持有這個報告,找到商店去解決。商場解決的方法是:第一、可以免費更換電池。第二、是適當延長保修期。第三、千餘元檢驗費用由消費者自己支付。因為計算機沒有問題,消費者在產品質量檢驗前沒找售貨單位進行協商。經過調查瞭解該計算機型號較老,在商場已存放了兩年,機內電池沒電不屬質量問題。雖然問題搞清了,但消費者心裡極不舒服,畢竟自己破費了千元的檢查費。所以說對商品質量的認可及檢驗一定要規範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尋求質量檢驗。 其二、質量檢驗是科學、公正的,但未必對送檢者有利,因為檢測本身也存在著風險性。從一般的檢驗結果來看有四種:合格、不合格、中性結論、無法檢測。這幾種判斷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據標準檢測。人們看到的某種商品質量現象和問題,並不能說明該產品就是假劣產品。例如,有位消費者缺少商品知識和風險意識,他所買的名牌西裝,穿了幾次後就有輕微起球的現象,一味地堅持己見,商場消協同志告訴他是正常現象,還出據了廠商的服裝面料檢測報告,這位消費者認為廠商是一家,不服氣,心裡想:只有化纖才起球,這是純毛高階服裝是不會有這種事情,我肯定買到了“假劣商品”,於是他執意要求檢測,要把“官司”打下去,花了兩百元檢測費對商品進行了破壞性標準檢測,。經檢測結論是:含毛料、強度、耐磨度經符合要求。消費者枉花了檢查費,又損失了一套西裝,感到十分冤枉。但是處理商品質量的糾紛是依法律為準繩的,規範化的,終於得到了消費者的理解和信任。這位消費者說:“要慎重地選擇質量的檢測,不要想當然,就如同打官司,檢測本身也存在著多重性和危險性。”對商品的質量的申訴,涉及到產品的切入點,要科學的維權,正確地把握法律這個準繩,體現出其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規範宗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把假劣商品和正宗商品區別開來。 其三、在日常接待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申訴和諮詢時,消費者往往會提出要求進一步對商品進行檢測,實際上這問題只是一個誤區。因為在商品出廠時,廠商進場時就出具了商品檢測報告,現在再把這個商品送去檢測,這無非是一個重複勞動。我們的有關同志缺乏一種對消費者幫助的熱心,由於是對立面的關係。而產生一種不負責態度所致。 還有時因為處理方式欠妥,買了“假貨”,權益受到了傷害沒有挽回損失,質檢部門也無法為他討回公道。例如有一個消費者在公園買了兩卷膠捲,也沒開發票,沖洗後發現是假膠捲,消費者又花了兩百元檢測費,證明了兩卷膠捲是假的,由於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天後消費者去服務部門進行處理,對方不承認是他們銷售的,於是向有關部門舉報了。有關部門對商品進行了抽樣,結

“打假治劣”必須規範化、制度化

果都是真的膠捲,由於“打草驚蛇”,沒有追查到假冒商品,無法申訴。因此,我們對產品質量問題發現比較直觀的,責任比較明確的,經過協商調解可以解決的,就沒有必要再進行質檢了,在出現比較複雜的商品爭議時,才可以委託產品質量檢查機構進行質量檢測,只有再搞清這些問題之後,才能做出是否去做“假劣產品”的鑑定。 雖然《產品質量法》已實施了十年,筆者通過資料積累和社會調查,發現人們對其相關知識還不太瞭解。要克服“假劣現象”的產生真正做到規範化和長效化?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幾個“打假治劣”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應依據法律做到損害賠償合理。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上的損害。必須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有關法律規定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隨意的提出各種自定的標準。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存在的缺陷造成人體和財產的損害,必須依照《產品質量法》,向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按照情節由製造者、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賠償人的損害程度提出賠償的要求,要合理合法,要有事實根據,損害賠償以產品缺陷要有直接關係,也就是說損害賠償必須依法辦事。 二、在投訴“假冒劣次”商品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這樣就避免了無效投訴。就當前市場經濟又有七種證明的方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訴、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一般來說,書證、物證同存的情況下才可以投訴和申訴。書證也就包括:發票、購物憑證、合同、產品合格證、保修卡、說明書等等。發票或購物憑證可以明確的確定消費者的購買時間、地點、價格及其型號,而保修卡能說明商品產品的保質期、維修範圍、事故原因、維修的期限。而說明書提供的主要是,效能質量標準和使用方法,謹示說明。這些證書在處理產品質量糾紛中能夠起到有力的說明。另一點就是物證必不可少,沒有了產品就不能談商品的質量問題了。例如,一些食品投訴沒有了實物,解決起來質量問題就很難說得清。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一些證物在火災或其他事故中損失的,必須請仲裁去現場進行勘察鑑定。 三、消費者維權的實效性。當消費者受到了“假冒劣次”商品的損害,不能夠因為事情忙而錯過了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出售不合格商品受到人體和財產傷害的訴訟期為一年。在《商品法》中規定,造成成損害和賠償的訴訟時期為兩年,這是兩種概念。在造成損害後,滿十年就喪失了安全使用期,也就是說對“假冒劣次商品”的投訴必須在消費者的維權時效期。 xx區xx商場xxx XX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