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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做好保密工作調研報告範例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91W

在我國,工作祕密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的《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對此都有規定。但是,從整體上看,這些規定比較分散、不集中,且過於原則、不具體,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性較差,對工作缺乏指導性。特別是,隨著《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頒佈實施,如何準確界定工作祕密的內涵與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祕密和積極推進政府資訊公開的統一,是一個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的重要問題。

關於如何做好保密工作調研報告範例

一、準確界定工作祕密的必要性

有利於防止國家祕密的無限膨脹。當前,我國的保密工作存在著“亂定密”等定密隨意性問題,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祕密概念不清則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於工作祕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屬於國家祕密的工作祕密確定為國家祕密事項,從而導致國家祕密的無限膨脹,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洩密事件時有發生,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脅。準確界定工作祕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國家祕密的無限膨脹,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國家祕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於積極推進政府資訊公開。5月1日,《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正式施行。實施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由於對工作祕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因保密顧慮而不敢公開、不願公開,使一些有利於機關單位工作開展的資訊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眾對此不理解、有怨言。準確界定工作祕密,一方面能使有關部門解除顧慮,積極主動地公開政府資訊;另一方面也能使公眾明確哪些事項屬於工作祕密、不宜公開,自覺限制自己的知情權,從而有利於積極地推進政府資訊公開。

有利於保障機關單位正當行使職權。工作祕密是有機關單位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產生的,公開或洩露將直接導致妨礙本單位相關職權的正常行使,損害公共利益,降低或減損其治理社會的效果,甚至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機關單位有義務、有責任嚴加保護。同時,工作祕密的確定是一項行政自由裁量權,這項權力的濫用將會嚴重影響公眾的知情權,因此,機關單位應當謹慎地行使這項權力。所以說,準確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機關單位明確工作祕密的確定與保守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既是權力又是職責,保障其正當行使職權。

二、工作祕密的概念分析

工作祕密作為祕密的一個重要分類,其內涵外延到底是什麼,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權威部門、地方法規和學界對工作祕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種。一是《公務員法》起草部門的界定,其含義為:(1)除國家祕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2)一旦洩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的。二是《廣州市保守工作祕密規定》的界定:工作祕密是指在各級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不屬於國家祕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依照規定程式確定並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三是學界的界定:工作祕密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在其公務活動中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祕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

這三種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祕密的內在和外在特徵,但它們又分別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祕密的主體僅限於各級國家機關,把某些事實上擁有工作祕密並需要準確界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排除在外;二是沒有指明工作祕密的本質特徵在於保障各級國家機關、授權單位正當行使職權;三是沒有歸納出工作祕密的程式特徵,從而導致實踐中確定工作祕密的隨意性;四是運用“否定式”來界定工作祕密並沒有說清工作祕密是什麼,包含什麼,工作祕密的界定必須是一個肯定命題。基於此,筆者認為,從保障公民知情權和推進政府資訊公開的視角來看,所謂工作祕密是指各級國家機關、授權單位為了保障其職權的正當行使,依據簡易程式確定並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

三、工作祕密的特徵分析

(一)主體的廣泛性

毋庸置疑,各級國家機關是產生工作祕密最多並需要嚴加規範的最重要的主體,但是,除了各級國家機關以外,某些得到授權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也是產生工作祕密並需要嚴加規範的主體。實踐中,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進,某些企事業單位獲得委託授權以從事公共事業管理、服務活動,這些企事業單位自行確定的工作祕密存在著與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權發生衝突的可能,所以,對此類主體的工作祕密也必須予以重視並準確界定。

(二)職權的正當性

行政機關、授權單位的工作祕密涉及到單位的內部管理事項和外部管理事項,無論是內部事項還是外部事項都和機關單位的正當行使職權有關。根據現代國家發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行使職權的過程應當公開,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但是,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在其行使職權過程中產生的有些事項的確不宜公開。對這些事項,世界各國都把它作為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的一項行政特權予以保護。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項特權只能僅限於保障行政職權和授權職權的正當行使,而不能試圖掩蓋行政違法或行政錯誤。與此不同,國家祕密是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如果洩露將會直接導致國家整體安全和利益的損害,是憲法賦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權。

(三)程式的簡易性

行政機關和授權單位的工作祕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過多、過濫的工作祕密就意味著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實現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對工作祕密進行實體上的限制外,還必須對其進行程式上的限制。也就是說,工作祕密的確定、保密期限的確定和變更、標示、涉密、解密等具體程式必須有明確規定。但是,基於保密成本的考慮,工作祕密的確定與保護程式不宜等同於國家祕密的確定與保護程式,而應突出其簡易性的特點。簡易程式是指行政機關和授權單位省略、簡化或合併國家祕密確定與保護程式的某些步驟和環節,在較短時間之內確定與保護工作祕密的程式。簡易性不是隨意性,而是相對於國家祕密確定與保護程式的法定性、嚴格性而言,適當降低其標準。

(四)內容的保密性

一個事項被確定為工作祕密後,相關行政機關或授權單位應參照關於國家祕密保護措施的管理規定,對工作祕密涉密載體的產生、儲存、流轉和銷燬等各個環節作出具體規定,並根據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劃定接觸範圍。但是,保守工作祕密與保守國家祕密稍有不同,國家祕密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國家祕密的絕對安全是最高目標、最高原則,對此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而工作祕密則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損害衡量原則,即當保密與公開的邊界出現模糊,不容易確定時,通過利益平衡原則,根據對社會的損害與效益分析,決定是否應該保密和公開。

(五)責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祕密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定義務,一般由《公務員法》予以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務員有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的義務。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只不過規定得更加寬泛,涵蓋了國家祕密、工作祕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比如法國1983年頒佈的《國家和地方公務員一般地位法》第26條規定,公務員對在執行職務當中或因執行職務關係所得到的祕密、所知悉的事實、檔案和報告都有保密義務。如果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或授權單位的辦事員不經授權洩露工作祕密,就違犯了《公務員法》,依法應承擔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