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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的演繹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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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的“演繹”過程

一則新聞的演繹過程

幾乎沒人想到,政策的“公開”會引來如此之大的反響,包括它的制定者。

不足300字的訊息首發於5月12日的xx一家報紙,題為《嚴禁“家中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xx幹部婚姻變化要報告》。訊息稱:xx市政府日前出臺的《XX年廉政工作意見》中首次明確規定:幹部婚姻變化狀況要向組織通報,不能以為這是“私事”、“隱私”、“個人生活小事”就隱瞞不報。

文中還提到,在向組織報告時,還不能打聲招呼就作罷,必須是書面報告,對婚姻變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況要說清楚。如果變動是由於幹部包養“小蜜”等原因引起的,組織上將視情況予以干預。

訊息既出,網上熱議,迅速引發了爭論。“質疑的評論主要分為兩類,”xx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徐寧說,“一是認為政府像管小孩子一樣管理幹部,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二則說這是個‘糊塗’的規定——包養‘小蜜’怎麼能向組織報告呢?”

但這則訊息的真實性遭到了政策的起草者之一、xx市紀委辦公廳副主任陸敏的否認。接受《南方週末》採訪時他表示,該報道中增加了作者“自行發揮”的大量內容,曲解了制度制定人的本意。更遺憾的是,一家廣播電臺的記者及轉載它的幾十家平面媒體,沒有任何人找到xx市紀委核實訊息。

陸敏出示了市政府在今年4月釋出的《廉政工作意見》,共10項37條。涉及此規定的,只有第35條中的一句話:“領導幹部對個人購房、婚姻變化、自費出國(境)、子女出國(境)上學、直系親屬經營經濟實體等重大事項要及時書面報告組織。”

該新聞的最先報道者對本報表示,訊息的來源是《xx日報》的入口網站——“龍虎網”——所公開的《廉政工作意見》,而被“拓展”的內容則是他所理解的“社會背景”。這種“背景”後被其他媒體再次演繹為:“權威統計表明:被查處的貪官中95%都有~,~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很多幹部~往往就是從私生活的奢華墮落開始的。”

陸敏澄清說,這條規定出臺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防止官員借婚姻變化之機收斂錢財,與“包二奶”無關。儘管這種現象在xx市並不多見,但需要未雨綢繆。而在報告備案之後,如果有民眾舉報其不實或隱瞞不報,紀檢部門會進行調查,並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有關政治學者認為,借“婚喪嫁娶”之機收受禮金乃至藉機受賄,已經在部分地區成為官場的“潛規則”。少則數百元,多則幾千上萬,而“人情世故”的幌子增強了賄賂的安全性。

中紀委8年前已有規定

陸敏同時澄清了報道中的兩點不實:其一,這項規定——包括整個“廉政意見”——針對的是副處級以上幹部,普通公務員不在其中;其二,規定更不是xx市的“首創”。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xx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檔案中,“重大事項”中的第二項即為“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由中紀委起草的這份檔案要求:規定所列出的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上交,各級黨委、紀委及黨組,負責受理本級幹部的報告。

權威人士稱,這項規定的出臺是向一些發達國家學習的結果。申報財產、收入,申報任職、兼職等情況,已經成為“國際慣例”。

“而在xx市,檔案已經執行了八年多,具體由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及紀委黨風廉政室負責。”陸敏說,“這次只是以市政府檔案的形式再次進行強調。”

關於八年中相關部門收到多少份“報告”,這位市紀委的新聞發言人並沒有透露。粗略統計,xx市縣處級以上幹部約9000人左右,相信每年僅僅婚姻變化一項就不是個別現象。

報告的內容又是什麼呢?陸敏描述的一份標準的文字是,“某某人因喪偶或感情不和與前妻(夫)離異,並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再婚。”“並沒有傳言中的那麼複雜。”他解釋說,“關鍵問題是:這個報告是告知式的,而不是審批審查式的——組織不可能干預官員的婚姻。你可以用手寫,也可以列印。”

在向本報提供的材料上,xx市紀委描述了《廉政工作意見》的出臺背景:XX年初,該市紀委第九次全會作出了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的“四個重點”內容:嚴禁收受現金、代幣券等有價證券;嚴禁參與賭博;重大事項報告組織;午間禁酒。

“意見”的草擬大約耗時兩個月,4月14日,《廉政工作意見》正式出臺。在長達萬字的檔案中,不僅強調領導幹部要廉潔自律,同時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財政資金使用管理”也做了規定。

“重大事項上報”遏制~

關於“婚姻變化上報”是否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爭論,目前仍在繼續。陸敏對此的解釋是:xx市政府行使的是對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婚姻的瞭解權和監督權,不是干預婚姻自由,更不存在侵犯個人隱私權問題。黨員幹部作為公共權力的代理人,行使對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能,無論是個人品行,還是職務行為都應該接受社會的監督。

“當今社會‘公眾人物無隱私’已成為公理。”5月22日,最高檢察院一位權威人士發表評論說,“不光是中國,世界很多國家都立法對公眾人物———特別是高階公職人員的私權———進行了限制,如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投資迴避制度、金融實名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

目前國外官員的相關制度已經比較健全,一位中紀委官員介紹,在美國、新加坡,一般的政府人員需要向上級領導報告“重大事項”———主要是指財產,而上級負責日常監督併為下級保密;高階官員則需要向公眾公開自身重大事項,受到社會的監督。

在具體實施中,有學者指出,重大事項上報制度“關鍵是懲罰機制的樹立,當某人不報或者隱瞞~的時候”。

而爭論最終的落點是這項制度的實行能否管好官員、遏制~。中國人民大學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巨集山博士認為,~需要制度上、體制上的治理,在現行制度背景下探索一些嘗試,比如重大事項上報,是政府為運作透明化、陽光化的實現做出的努力,是反腐的前提性工作。

對於如何遏制和治理~問題,楊巨集山認為:反~的根本手段在於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制度性的,具有剛性的、強制性的要求;而紀律只是原則性的要求,相對於法律其約束力會

受到限制。

而xx《廉政工作意見》的制定者認為:重申和執行這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進一步提高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種因素和手段的配合,而包括黨內監督、~監督、公眾監督等監督手段,可以對這個特殊群體有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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