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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引咎辭職報告

欄目: 辭職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6.19K

如何才能防止用人失察失誤,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中共中央選擇的是制度建設,不斷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日前,中共中央用人制度出動“組合拳”,連續授權新華社釋出了四份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檔案

黨員幹部引咎辭職報告

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下稱《追究辦法》),同時,中央組織部制定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下稱《報告辦法》)、《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下稱《評議辦法》)、《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下稱《檢察辦法》)也同時下發。

上述檔案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還通知明確這四個“辦法”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

在《追究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的十種情形,包括違反幹部任免程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以及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情形。

此前,對於引咎辭職幹部不久就悄悄“官復原職”或者“另有任用”,社會上常有批評其不透明。這一次,《追究辦法》明確規定了時限,“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報告辦法》主要針對較為容易發生問題的情形進行特別規定,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比如為了避免卸任前突擊提拔幹部,就規定“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情形,此前這類事件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而“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物件的”也需要書面報告。尤其是針對“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情形,《報告辦法》不僅規定要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還要求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覆同意。

《評議辦法》則規定了,“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稱為“一報告兩評議”)。並且明確參加評議人員是採取無記名方式填寫相關評議表格。

《檢察辦法》則規定了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其中包括: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情況等。

同時,《檢察辦法》還明確,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用人問題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